九婆上線10,強奸罪是否可以和解?
1、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2、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3、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5、上面1234分別是刑事訴訟法和刑法中的內容,有大多數學者和法律工作者和司法從業者認為強奸罪屬于重罪不能適用刑事和解制度,也有少部分教授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同行認為,強奸罪雖然3年起步,但可能就判3年,而和解要求3年以下刑法也包括3年本數,故有可能部分強奸罪案件是可以適用刑事和解制度的,我本人傾向于第二種,認可只要被害人自己同意,是被害人自己真實意思表示,可以適用刑事和解制度,可以對被告人從寬處罰或者檢察院不起訴。
6、哦,還有一個重要前提“因民間糾紛引起”,就是說男女雙方是有事前關系基礎的(不管是感情關系還是伙伴關系)才可能行使和解權,如果是兩個陌生人之前的強奸罪,就沒有“民間糾紛”的前提,就不能行使和解權。
7、上面的規定是指案件已經進入公訴程序了的,都可以適用刑事和解,舉重以明輕,公訴了的都可以和解,那,那些在公安階段都還沒有正式立案的案件,只要是被害人同意和解甚至提出撤回報案的,當然應該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哦,有一點需要提一下,被害人只能對“純侵犯自己”有和解權,但假設被害人只是其中一個受害者、或者案發屬于公眾場所還侵犯了社會秩序的,被害人就不能對此案進行刑事和解,還有,由于未成年人沒有完整的民事權利,當然更加不能對自己被侵犯的行為行使和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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