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部分職業打假人打著“維權”旗號,卻以高額索賠為目的,頻繁采取知假買假、惡意舉報、虛構事實等手段維權。酒類行業作為重災區,不少酒商因此遭受經濟損失與精神壓力,甚至陷入長時間訴訟過程。
在此背景下,天津、遼寧、河南、云南、陜西等地紛紛出臺政策,明確賦予市場監管部門直接不予受理特定類型投訴的權力,以此打擊牟利性維權行為,修復營商環境。
01
多地明確“六類投訴”不予受理,重點打擊職業打假行為
為遏制牟利性維權行為,2025年以來,多個省市陸續出臺政策,明確多類類投訴舉報不予受理的情況,WBO整理發現,各省市的相關文件中,均提到以下六種類型的投訴,市監局可以直接不予受理。
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求的購買行為,短期內向同一經營者或同行業經營者反復購買相同或相似商品、相似服務,其頻次明顯超出生活消費需求,以及不合常理的跨地域購買或反復多次購買同類商品。
知假買假并以此要挾賠償,明知商品存在質量、標簽、超保質期等問題,仍然購買或明知服務超出經營范圍仍然要求生產經營者提供服務,并以投訴舉報、打假維權向媒體曝光等方式進行要挾要求經營者補償或賠償的。
無法提供本人真實信息及消費關系證明的投訴,即投訴人提供的身份證、現住址、聯系方式等身份信息明顯不真實。受雇于他人或者冒用他人名義進行投訴,無法提供消費關系證明和事實依據的,另外,無法提供投訴人本人實際付款憑證等消費關系證明,不足以證明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事實的。
短期內重復或大量投訴,即對同類商品頻繁投訴,內容重復,或同一投訴人多次提起復議、訴訟或信訪。
不以生活消費為目的的牟利性投訴,即索賠訴求超出一般消費者索賠維權的合理范圍,索賠訴求超過法律保護范圍。
僅因宣傳語、標簽標識瑕疵,但沒有受到實際損害的投訴,即未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實際損害,僅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宣傳用語、標簽標識、價格標注、執行標準代號、商品條碼、說明等瑕疵為由,要求經營者賠償的行為。
這些具體條款為基層執法提供了更明確的依據,也為打擊非正常維權行為劃定了清晰紅線。而在實際判例中,各地法院也紛紛作出判決,將“職業打假”的牟利性行為與真正的消費者維權區分開來,為新規落地奠定了司法支持。
在重慶,一起廣受關注的案件中,潘某分別購買了一箱五糧液、一箱青花郎以及十條中華香煙,隨后要求商家“退一賠三”,聲稱所購商品為假。法院審理后認定,潘某并非本地居民,購買量遠超日常生活所需,且所購商品均未拆封。考慮到其在多地有類似購買和索賠行為,法院最終認定其行為不屬于合理消費范圍,駁回了其懲罰性賠償請求。
在山西長治,一名職業打假人購買8瓶進口葡萄酒后,因商品無中文背標起訴商家索賠10倍賠償。經查發現,7瓶商品背標疑似人為撕毀,法院以證據不足、行為可疑為由,駁回其訴求。
北京市也曾公布類似案例:趙某因酒類產品無中文標簽向商家索賠十倍,但法院調查發現,其通過“網購+起訴要求大額索賠”的方式,共發起超過200起類似投訴,且無法證明實際損害,法院據此駁回其訴求。
這些案例的處理結果表明,監管與司法部門正試圖將維權行為引導回“以生活消費為目的”的正軌。與此同時,各地的新規通過“異常名錄”“不予受理清單”等制度設計,配合公安與法院形成執法閉環,不僅有助于打擊惡意舉報,還能有效節約行政資源。
02
新規之下,酒商松口氣
政策的出臺,不僅讓合法合規經營的酒商免受惡意打假和敲詐勒索的困擾,也有助于節省執法資源、降低不必要的訴訟成本。“過去總要耗費時間應對那些打著維權旗號進行索賠的職業打假人,現在終于可以專注經營本業了?!背啥家晃黄咸丫粕掏克{說道。
涂藍還表示:“打假本身沒有錯,打掉假酒、過期酒,打擊標簽造假問題,對整個市場是利好的。但如果對那些純粹為了賺錢、動輒投訴索賠、動不動就走司法流程的‘職業打假人’,我們實在是拖不起。如果相關部門不予受理這類投訴,我們商家就能清閑很多,也能放心做生意?!?/p>
涂藍指出,只有依法打假、理性維權,才能真正凈化市場,保護消費者。否則,打著維權旗號行不當之事,只會讓商家和消費者都受傷。
青島公益律師張光耀表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消費者維權需以“真實消費需求”為前提,“一旦脫離該前提,比如故意購買、重復購買、偽造消費記錄等,行為本質就不再屬于法律所保護的維權范疇?!?/p>
對于酒商而言,張律師建議應主動保存銷售記錄、溝通證據和支付憑證,在面對異常投訴時及時與市場監管部門溝通說明,必要時通過律師介入,防止糾紛擴大化?!按送?,也建議企業關注各地最新的政策法規,爭取在第一時間用合規的方式維護自身權益。”張光耀說道。
多地市場監管部門推出的特定類型投訴“不予受理”政策能否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實施?實際效果又是如何?對此,WBO也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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