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平安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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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政務服務網公開一起 葉某某毆打他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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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書顯示, 2025年1月8日早上,在洞頭區潭頭村一附近的土坡上,葉某某與張某某在洞頭區人民法院組織下進行現場偵查實驗過程中發生爭吵,后葉某某與張某某發生了肢體沖突,造成了張某某一定傷勢。經鑒定,被鑒定人張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經查,葉某某的行為已構成毆打他人,屬情節較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公安機關對部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處罰的裁量指導意見》四十第(五)項之規定,決定給予葉某某罰款三百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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