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刑事案件鑒定的啟動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鑒定的啟動】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鑒定的目的和主體的規定。
鑒定通常是指辦案機關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意見是刑事證據的種類之一。鑒定對查明事實真相、揭露犯罪、保護公民具有重要作用。鑒定是否科學準確,關系到能否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尤其在偵破疑難案件中,充分運用最新科學技術進行鑒定,可以收到其他證據無法取代的效果。所以,為了保證鑒定的準確性、科學性,鑒定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
本條包括三層意思:第一,鑒定的目的是解決案件中專門性問題。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經驗,偵查機關常用的專門性鑒定包括:(1)法醫類鑒定,包括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法醫精神病鑒定(即對人的精神狀態、責任能力進行鑒別判斷的活動)、法醫物證鑒定(即對與案件有關的尸體、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內物、毛發等進行鑒別判斷的活動)和法醫毒物鑒定。(2)物證類鑒定,包括文書鑒定、痕跡鑒定(即對指紋、腳印、字跡、彈痕等進行的鑒別判斷活動)和微量鑒定。(3)聲像資料鑒定,包括對錄音帶、錄像帶、磁盤、光盤、圖片等載體上記錄的聲音、圖像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況過程進行的鑒定和對記錄的聲音、圖像中的語言、人體、物體作出種類或者同一認定。此外,把握辦理案件的需要,有的案件還需進行會計鑒定(即對賬目、表冊、單據、發票、支票等書面材料進行的鑒別判斷活動)、技術問題鑒定(即對涉及工業、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學技術進行鑒別判斷活動)等。在偵查中,有些案件往往會遇到上述的一些專門性問題,只有解決這些問題,才能比較準確地查明案情。解決這些專門性的問題必須運用專門的知識和經驗,對案件的某個事實作出科學的判斷。
第二,鑒定主體是具有專門知識、經偵查機關指派或聘請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人,稱為鑒定人。“專門知識”是指某一專門研究領域的理論和實踐經驗,如法醫學、彈道研究、指紋研究等。根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四條規定,鑒定人需要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2)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專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5年以上;(3)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工作10年以上經歷,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鑒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第三,鑒定人通常是由辦案機關指派或聘請。我國各級偵查機關一般都設立了從事有關鑒定業務的鑒定機構,配備鑒定人員。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的規定,經司法行政部門依法登記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也屬于就案件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人員。作為偵查措施的鑒定,鑒定人可以由縣級以上偵查機關的刑事技術人員或其他專職人員擔任,也可以聘請偵查機關以外的具有專門知識的鑒定人擔任,鑒定人應當與案件無利害關系。
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的是,偵查人員不能對鑒定人進行技術上的干預,更不能強迫或暗示鑒定人或鑒定機構作出某種不真實的傾向性意見;鑒定人只能就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作出意見,不能就法律適用問題作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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