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聞記者 賈利超 通訊員 孫鵬杰 王鈺瑩
“我采購的馬肉有肉質檢測報告證明,是合格產品,為啥我就構成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李某某“掛驢頭賣馬肉”非法獲利16萬余元,對于罪名的認定,他始終心存疑問。
案情是這樣的:自2020年初,李某某在河南省湯陰縣城區經營著一家驢肉火燒店,生意一直不錯。2024年4月,驢肉開始漲價,為降低成本、吸引顧客,經朋友介紹,李某某從外地購得成品馬肉,將馬肉驢肉各摻一半,以驢肉制品進行售賣,以此來保證收益。
2024年11月,湯陰縣多部門對縣域內多家食品經營商戶開展聯合檢查時,發現李某某的驢肉火燒店存在“馬肉”冒充“驢肉”出售的情形。湯陰縣公安局隨即立案偵查,直至案發,李某某以上述方式銷售偽劣產品32萬余元,非法獲利16萬余元。2024年12月,經湯陰縣人民檢察院批準,公安機關依法將李某某逮捕。
2025年2月11日,湯陰縣公安局將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李某某仍想不明白,辯稱其銷售的馬肉是檢測合格肉,不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承辦檢察官許珊珊向其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規定的“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作為銷售者對馬肉進行加工、制作,以馬肉冒充驢肉,摻雜摻假,以假充真,已經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馬肉批發價僅驢肉的二分之一,混入后肉眼難辨,‘掛羊頭賣狗肉’的不良經營行為,不僅損害消費者知情權,更破壞了行業信譽與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在許珊珊的耐心釋法說理下,李某某心里的疑問總算解開了,他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并主動退繳個人全部違法所得。2025年3月,河南省湯陰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5月6日,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依法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17萬元,被告人未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針對在該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的餐飲行業從業者法治觀念淡薄的問題,湯陰縣檢察院及時走訪市場、集市開展宣傳教育,發放宣傳資料500余份,切實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意識和依法維權意識。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條第二款 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編審:孫喜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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