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不是一場辦案人良知與被告人自由的豪賭
作為刑事辯護律師,我經常會說,在考慮問題或者說在設計辯護策略的時候,我們一定要站在辦案人員的角度去思考,假如我們是負責批捕的辦案人員,拿上來的所有的材料,都是之前辦案人員交過來的,這個人干了什么壞事,這個人為什么有罪等等一些對于當事人不利的材料,大家想一下,既然要把這個案件報請批準逮捕,那一定是滿足了批捕的條件,這里面會有的一定都是說當事人構成犯罪了,我們要求批準逮捕,他有社會危險性等一些信息。如果我是負責批捕的辦案人員,看到所有的材料都是對當事人不利的,對他有利材料一點都看不到,現在案件這么多,我們能要求辦案人員,把這個案件辦的像對待自己家的事,去深挖對當事人有利的因素,可能嗎?不可能。為什么?批捕只有7天,現在大量的案件集中在批捕這個階段,他們既要批捕還要公訴,這么多案件在這,怎么可能對一個跟自己沒有關系,也不認識的人的案件,去認真核實有沒有其他的從輕情節。從理論上來說,他的確是有客觀的義務,但實際上起碼到目前為止,我沒有遇到過自己去核實這樣的辦案人員。如果說辦案人員看到的都是不利的,是不是意味著大概率是就是要批捕,所以你什么都不干,其實是在賭。對辦案人員來說不要緊,這只是一份工作而已,但是對家里面的親屬來說,賭得起嗎?賭不起,這樣核心的環節去賭辦案人員良心發現,太考驗人性了。
那么具體應該怎么做?在辦案人員報捕的第二天,律師馬上去交請求不予批準逮捕律師意見,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時間節點,為什么?早了人家還沒報捕。那我為什么要卡著第一天,因為律師的這份請求不予批準逮捕律師意見,是要告訴我們負責批捕的辦案人員,這個人不符合批捕的條件,他的案件有隱情,他是冤枉的,或者他有什么從輕的情節,按照法律規定,他可以不捕,我們完全可以把他放出來,他不會跑的。心理學上叫做“首因效應”,就是人的對這個事情的第一印象至關重要,是很難改過來的。我們假設當辦案人員看到滿篇都是這個人為什么是冤枉的,這個人是個什么情況,他先看到的都是對被告人有利的內容,這個時候再反過來看之前辦案機關呈遞上來的相關的材料,那它的效果和我先看了辦案機關呈遞上來的材料,效果是不一樣的。很多人跟我說,我第三天去交也來得及,第四天也交來得及,不是這樣的,刑事案件我們要爭取一個有利的結果非常艱難,每一個細節都要想到,每一個利益都要拿到,我們才有可能爭取到一個比較好的結果,所以一定要卡在第一天去交,讓負責批捕的辦案人員,能夠第一時間看到這個人不應該被批捕的相關材料。
有的律師或者親屬會說,我的當事人或者親屬的確是犯事了,那么我還需要去交請求不予批準逮捕律師意見嗎?請求不予批準逮捕律師意見里面能說什么?這里需要注意有一個認識上的誤區,就是這個人是不是構成犯罪了就必須批捕,不是這樣的。因為大家會看到《刑事訴訟法》關于批捕的條件,說的很清楚,叫做必須要有社會危害性,什么叫作社會危害性,是有明確的文件規定的。換句話說,即使當事人他自己認了這事就是他做的,但是如果他沒有社會危害性,能不能論證他不符合批捕的條件,當然可以,我們好多案件都是這么論證出來的,沒有問題,為什么?因為按照現在最新的規定,報捕機關在報捕的時候,要提供這個人有社會危害性的證據,需要進行審查。那這個時候律師去駁斥我的當事人沒有社會危害性,絕大部分的案件是能夠論證出來的,除非他是累犯,剛剛出來沒多長時間,結果又故意犯罪,再有比如說故意殺人致人死亡,可能是考慮不了,其他的情況都是可以考慮的這個點的。如果說律師不了解,家屬也不懂,那這個點很容易就錯過了。好多案件明明是可以做不起訴的,到了審查起訴階段,我接手以后,我說你這個案件如果當時不批捕,我就有99%的可能就給你做到不起訴,不起訴意味著什么,意味著孩子考大學,考公務員,所有的都不受影響了,所以這個點律師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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