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錢
父母能隨意處置嗎?
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
一起典型案例中
父親將未成年子女的83.8萬元
作為首付款購買房屋
但未按照離婚協議約定
登記在子女名下
人民法院依法判令
父親向子女返還財產
趙某與丁某離婚,兒子丁小某隨丁某共同生活。雙方離婚協議約定趙某給付丁小某生活費70萬元,同時約定該70萬元及丁小某從長輩處受贈的13.8萬元應作為丁小某購買某房產的產權份額,由丁某代處理買房事宜并在房產證上登記丁小某名字及份額。后趙某按離婚協議約定給付了生活費70萬元。
同年7月9日,丁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支付首付款83.8萬元,剩余房款以貸款方式支付。同年7月12日,丁某與汪某登記結婚,并將案涉不動產登記至丁某、汪某名下,載明共同共有。丁小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丁某、汪某返還人民幣83.8萬元及利息。
審理法院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案涉房屋首付款83.8萬元來源于趙某給付丁小某的生活費以及丁小某受贈的財產。該83.8萬元應認定為丁小某的財產。
丁某作為直接撫養丁小某的監護人,在購置房產時,未按離婚協議約定登記丁小某名字及所占有的份額,侵犯了丁小某的合法財產權益。案涉房產現登記在丁某和汪某名下,雙方獲得相應利益,應當承擔返還款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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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人民網
編輯:鄭阿強
責編:謝超賢
監審:邱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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