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如僧律師,稅務訴訟律師,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
尊敬的**省**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B**妻子**的委托,指派王如僧律師在本案中擔任被告人B**的辯護人。
辯護人就本案的管轄權問題,在上訴狀之外,補充意見如下:
《公安機關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公通字[2004]12號)第四條規定:“為他人虛開案件,由開票企業稅務登記機關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管轄;為自己虛開案件、讓他人為自己虛開案件,由受票企業稅務登記機關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管轄;介紹他人虛開案件,可以與為他人虛開案件、讓他人為自己虛開案件并案處理。”
根據上訴規定,被告人均是為他人虛開角色,由開票企業稅務機關登記所在地的司法機關管轄;被告人均是為自己虛開或者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的,由受票企業稅務機關登記所在的司法機關管轄。
“介紹他人虛開案件,可以與為他人虛開案件、讓他人為自己虛開案件并案處理”,此處的措辭是“可以并案”。并案一詞表明是介紹他人虛開的相關人員與開票企業的相關人員或受票企業的相關人員并案,由開票稅務登記機關所在地或受票企業稅務機關登記所在地管轄。
本案中,B**、F**是涉嫌介紹他人虛開,同案人員W**是****物流有限公司的控制人,除了涉嫌介紹他人虛開之外,還涉嫌讓他人為自己虛開,涉案稅額為1426544.93元,如今三人同案受審,屬于并案處理,應該是由**的司法機關管轄。也就是說,本案是介紹他人虛開方與讓他人為自己虛開方并案處理,不能以**是介紹行為發生地為由,認定**的司法機關具有管轄權。
當然,此處的措辭是“可以”并案,也就意味著可以不并案。不并案的話,就是拆案處理,即B**、F**一個案件,W**單獨一個案件,那B**、F**的案件應該是由介紹行為發生的司法機關管轄,必要的話,由B**、F**所在地的司法機關管轄。
退一萬步,假設拆案處理,本案的處理方式有兩種:
第一種方式,被告人所在地的司法機關管轄,即**的司法機關管轄。
第二種方式,由介紹行為發生地的司法機關管轄,本案的介紹行為也不是在**,**的司法機關也是沒有管轄權,理由是就算在**刷卡了,刷卡行為也不是介紹他人虛開行為,刷卡行為是介紹他人虛開行為實施終了之后的行為。
因此本案應由**的司法機關管轄,貴院的正確處理方式是責令**法院將案件退回**檢察院,由**檢察院移送**的司法機關處理。
另外,**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公安機關補充提交了《補充偵查卷四》、《補充偵查卷五》,在卷五第198頁至201頁的《回復函》中,公安機關提到了本案的來源:
公安機關發現王**在**縣***鎮白明高速***服務區中石化加油站倒賣加油卡套現,從而對王**等人進行立案偵查。在偵查過程中,發現B**為王**的倒賣加油卡套現行為提供資金,從而對B**進行立案偵查。公安機關還專門說到“期間B**介紹王**購買中石油加油卡20余張并指揮王**刷卡回款”。
對于公安機關的回復,辯護人的意見如下:
首先,根據《補充偵查卷五》第146頁中,王**的第一份訊問筆錄的記載,在***服務區中石化加油站里刷的卡是一個叫安**推薦王**向一個叫蓋**的人購買的,不是B**介紹的。
其次,辯護人在卷宗中,沒有發現所謂的王**購買的中石油的加油卡。退一萬步,就算介紹購買了,在《補充偵查卷五》中,公安問:B**是否向你介紹過其他倒賣加油卡的人?王**答;我沒卡用的時候我聯系過B**,B**向我介紹了苗**,但是苗**倒賣的是中石油的加油卡,我就沒有用。苗**的加油卡是從何而來的呢,是不是通過本案這種方式來的呢,如果不是通過本案這種方式來的,而是通過其他渠道買來再轉售給王**的,那B**介紹王**購買,并不會涉嫌犯罪,更不是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再次,退一萬步,就算苗**的加油卡是通過本案這種方式得來的,中石油公司是一個中央國企,旗下的加油卡成千上萬,王**購買的這些中石油的加油卡,也未必是中油北斗公司的加油卡。
然后,***服務區中石化加油站是中石化公司的,因此就算王**購買的是中油北斗公司的加油卡,也無法在該加油站刷這些加油卡。
最后,就算王**最終刷了這些中油北斗的加油卡,由于王**僅在**的***鎮白明高速***服務區中石化加油站刷過卡,這說明王**也是在**以外的地方刷了這些中油北斗的加油卡。
因此,公安機關的《回復函》也無法證明**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以上意見,供貴院參考。
此致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王如僧 律師
二0二五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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