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新聞發布會。封面新聞記者 粟裕 攝影
封面新聞記者 粟裕
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法行政庭三級高級法官李小梅在會上回答封面新聞記者提問時表示,在政府信息公開訴訟中,首先要遵循的還是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由被告對行政行為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的基本原則。在《解釋》第五條中針對被告提出的不同主張,其應承擔的舉證責任分別進行規定。
封面新聞記者粟裕提問。
李小梅介紹,在這類案件審理過程中,要格外注意對可能涉及國家秘密等政府信息的安全保護。在審理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過程中,審判人員難免會接觸到涉密信息,而且這些涉密信息本身就是審查對象。
在司法實踐中,一定要嚴格注意審判人員有無因審理工作需要獲悉秘密信息的權限和必要,以及審理方式和證據規則是否能夠滿足保密的需要。
她表示,在審理過程中,被告能夠證明其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被確定為國家秘密,或者能夠提供有關主管部門、保密工作部門等出具的其他證明材料的,人民法院應予認可。
此外,為了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需要,被告已提供相應證據或者進行充分說明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對于當事人舉證不積極,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政府信息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的,還要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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