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玩網絡游戲的人
可能對“游戲外掛”并不陌生,
實踐中,通過網絡售賣
游戲外掛程序的現象也并不少見,
那么,制作銷售游戲外掛程序的行為
是否構成違法犯罪呢?
近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松江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侵犯著作權罪案。
案情回顧
圖片源自網絡
張某是一名資深游戲玩家,擅長制作游戲外掛程序。2021年初,他制作了一個游戲外掛程序,使用感非常不錯,便把自己制作的游戲外掛分享在軟件交流群內,供群組成員免費下載使用。
2022年初,曾某在群里看到了張某分享的游戲外掛,覺得這個游戲非常熱門,如果把張某的外掛拿來賣,應該會有不少人買。于是,曾某主動聯系張某,謀劃賺錢事宜。
張某心存疑慮,他知道這個游戲軟件的著作權人是某某移動科技有限公司,如果私自制作游戲外掛并對外銷售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但在利益的誘惑下,張某仍與曾某達成合作。兩人約定,由張某負責外掛程序的制作、后期維護以及修復漏洞,曾某主要負責對外銷售及發展下級代理。至案發,二人共計獲利人民幣10萬余元。
2023年初,被害單位接到玩家舉報存在外掛,遂向公安機關報案。此后,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對張某、曾某提起公訴。
人民法院裁判
松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曾某、張某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權利人計算機軟件,并修改游戲數據故意避開權利人采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保護措施,系有其他嚴重情節,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被告人曾某、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曾某、張某自愿認罪認罰,對權利單位進行了賠償,并退出了相應違法所得,均可予以從寬處罰。綜上,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曾某、張某均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宣判后,被告人張某和曾某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劉磊
松江區人民法院
審判監督庭
副庭長、一級法官
陳弘
松江區人民法院
刑事審判庭
法官助理
所謂游戲外掛程序,是指使用電腦技術專門針對一個或者多個網絡游戲,通過改寫網絡游戲軟件的部分程序而成的作弊程序。安裝游戲外掛后,可以讓玩家有更好的游戲體驗。然而,未經許可擅自制作、出售游戲外掛程序的行為可能侵犯游戲開發者的著作權,甚至構成刑事犯罪。
一、擅自制作、出售游戲外掛,可能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侵犯著作權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以營利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侵犯著作權罪的行為形式包含未經著作權人、錄音錄像制作者、表演者等相關權利人的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計算機軟件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作品、錄音錄像、表演;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制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以及未經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相關權利保護技術措施。
制作游戲外掛程序本質上是一種侵犯游戲軟件著作權的行為。外掛程序的研發和銷售涉及到復制游戲程序的部分內容,盡管復制的只是部分數據,但這種行為亦符合侵犯著作權罪中的“復制發行”的要求。本案中,張某與曾某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修改游戲數據故意避開權利人采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保護措施,符合前述規定。因此二人制作、銷售游戲外掛的行為符合侵犯著作權罪的構成要件,張某與曾某對制作、銷售游戲外掛程序達成合意,系共同犯罪,均應以侵犯著作權罪追究二人的法律責任。
二、侵犯著作權犯罪的新特點
1. 犯罪手段多樣化和技術化。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侵犯著作權的對象從傳統的文字、音樂、影視作品轉向計算機軟件、網絡游戲,侵犯著作權的手段越來越多樣化和專業化。行為人可能利用互聯網、移動應用等新興技術手段實施侵權行為,如通過私服、外掛等方式侵犯著作權。
圖片源自網絡
2. 互聯網成為侵犯著作權的主要犯罪場所。行為人通過電商平臺、網絡論壇、社交媒體等網絡渠道銷售侵權商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侵權作品。
3. 犯罪對象類型較為集中。侵犯著作權的犯罪對象主要集中在玩具、計算機軟件、影視劇集和動漫作品等,這些作品因其高知名度、市場需求高等因素,成為侵權行為的主要目標。
三、保護知識產權,你我同行
不僅僅是制作、銷售游戲外掛可能會涉嫌犯罪,購買游戲外掛軟件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若游戲玩家購買游戲外掛程序,僅供自己玩游戲使用,雖不涉嫌刑事犯罪,但是依然構成侵犯著作權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若購買游戲外掛程序后又以營利為目的對外銷售,情節嚴重的,則可能構成銷售侵權復制品罪。
在網絡游戲世界中,外掛看似是一種讓你可以“開掛”的方式,但是這背后潛藏著巨大的法律風險,因此,玩家們在玩游戲過程中,切勿追求一時的“快感”而隨意購買使用外掛程序,更不能私自制作、銷售外掛程序。
侵犯著作權的犯罪行為不僅損害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還破壞了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影響了社會的創新活力。因此,我們每個人都應增強法治意識,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共同維護一個健康有序的文化市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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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門:刑事審判庭
文字:陳弘
責任編輯:郭燕
編輯: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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