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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后去世,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擔債務?近日,順義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田某以家中資金周轉為由向其好友許某借款10萬元,雙方明確約定于2019年12月31日前歸還,但約定期滿后田某并未履行還款義務。
2024年田某去世,許某主張該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要求田某配偶李某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的規定,涉訴借款系田某個人向許某所借,李某對借款事宜并不知情,且涉訴借款金額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許某僅提供了田某的借款憑證,未能進一步證明上述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亦無證據顯示存在夫妻共同舉債的合意,故法院認定該項債務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法定構成要件,許某要求李某承擔共同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基礎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駁回許某訴訟請求。許某不服一審判決并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順義法院綜合審判庭法官
高麗麗
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引發家庭糾紛訴訟的重要爭議焦點。如何在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與維護婚姻關系中未舉債方財產權益之間尋求平衡,是司法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本案核心在于明確何種情形下,債務應當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需共同承擔清償責任。
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明確規定: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即“共債共簽”及“日常家事代理”規則。該規則既保護了債權人基于合理信賴的交易安全,也尊重了夫妻雙方對家庭財產的自主決定權。
在舉證責任上,債權人需提供證據證明債務系夫妻雙方共同簽名確認,或非舉債方事后通過短信、微信、書面承諾等形式予以追認,抑或是債務用于支付家庭衣食住行、子女教育、醫療保健等日常開支,即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此時,夫妻雙方應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這一規定對債權人的舉證責任提出更高要求,避免非舉債方因配偶單方大額舉債而陷入債務危機。
在舉證責任上,債權人需就債務用途提供相關證據,所謂“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包括購置房產、投資經營收益用于家庭、為家庭成員治病等情形;“共同生產經營”則需考量夫妻雙方在經營活動中的分工、收益分配及債務與經營活動的關聯性。若無法證明,則該債務應由舉債方個人承擔。
圖文來源:順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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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順義在線小編魚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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