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近日向新京報記者報料稱,4月12日母親唐宇菊于西昌市人民醫院出院時,護士將同病房另一住院患者的“出院帶藥”,誤發給了母親,導致母親服用四天后出現耳鳴、手麻等癥狀。
5月19日,西昌市人民醫院群工辦相關人員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當班醫護人員確實給患者發錯了藥,醫院也愿意按照當地相關標準承擔檢查治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合理費用,但目前患者要求醫院公開道歉并賠償10萬元,雙方暫時未能談妥。
唐宇菊服用護士發錯的藥后住院檢查治療。受訪者供圖
患者:出院第五天發現“吃錯了藥”
報料人鄭清介紹,母親本次住院治療,是因腰椎體爆裂性骨折手術滿一年后,來西昌市人民醫院骨科進行取除固定裝置手術。
鄭清稱,母親4月12日準備出院時,護士將“出院帶藥”送到了病房床頭柜上,共有三種藥,每種藥都粘貼有患者信息和藥物名稱。因母親不識字,護士還特意交代了用藥次數和劑量。
鄭清說,事后母親回憶,出院時護士還交代過“出院帶藥”是六天的劑量。4月12日至15日服藥四天后,母親發現還剩很多,感覺六天吃不完。
4月16日,有親戚前來看望時,才發現鄭清母親服用的藥物標簽上,并非是唐宇菊的名字等信息,而是一位83歲男性患者的名字。
鄭清出示的母親所用藥物照片顯示,每種藥的包裝上粘貼有一個標簽,標簽上有患者姓名、床號、記賬號、性別,以及藥物名稱、用法和開藥時間等信息,還標明“出院帶藥”四個字。
藥物標簽顯示,三種藥分別是阿法骨化醇軟膠囊(國45)、塞來昔布膠囊(國3)、利伐沙班片(國5),患者是一名83歲男性,床號是41。
鄭清說,母親年齡55歲,住院床號為43,藥物標簽信息完全不對。
家人經核對確認藥物標簽信息有誤后,便給當時住院的主治醫生打電話說明情況,醫生讓立即停止用藥,并到醫院進行檢查治療。
鄭清保留的醫院發錯的藥物,標簽信息顯示患者為83歲的男性患者。受訪者供圖
醫院:涉事護士未認真執行醫療規范制度
鄭清說,母親服用了醫院發錯的藥后,出現耳鳴、手麻、胸痛癥狀。
經醫院協調,唐宇菊于4月17日入住西昌市人民醫院骨科進行檢查治療,5月15日出院。
其出院證明上診療小結載明:患者唐宇菊因耳鳴3天以上等癥狀收入醫院治療,入院檢查和會診后給予對癥治療,經多學科會診討論患者具備出院指征。
5月19日,西昌市人民醫院群工辦工作人員吉掘阿洛告訴新京報記者,醫護人員給患者唐宇菊發錯了藥,醫院是認可的,也不推卸責任;患者吃錯藥引起的治療檢查費,醫院也認可。
“骨科涉事護士確實發錯了藥。”吉掘阿洛表示,涉事護士未認真執行“三查十對”制度,從而導致給患者發錯藥。待糾紛解決后,醫院肯定會對涉事護士作出相應處理。
新京報記者查詢得知,“三查”即操作前、中、后三次檢查,操作前查患者信息、藥品信息及醫囑準確性;操作中查配藥或給藥與患者匹配性;操作后復查記錄,確保操作無誤。“十對”是指核對患者姓名、床號、藥名、劑量、濃度、用法、用藥時間、藥品有效期、配伍禁忌、醫囑一致性。
家屬出示的院方賠償計算表,其上未蓋公章。受訪者供圖
賠償:醫院與患者家屬未能達成協議
對于賠償問題,鄭清出示的一份未加蓋醫院公章的《賠償項目標準計算表》顯示,患者唐宇菊因2025年4月12日骨科護士發錯藥,導致患者誤服。4月17日到西昌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5月15日出院。因醫院診療行為過錯導致患者藥物誤服住院治療,故醫院承擔責任。
該表顯示,賠償費用涉及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共計23768.29元。其中,醫療費10528.29元由醫院承擔,其余13240元將賠付給當事病人。
鄭清說,家里人拒絕接受上述賠償,要求醫院公開道歉并追責相關責任人。
5月19日,西昌市人民醫院群工辦吉掘阿洛介紹,醫院已按照當地相關標準給出了賠償方案,但患者家屬除了要求醫院公開道歉和追責,還索賠10萬元,醫院不能答應。如果患者家屬認為服錯藥后帶來人身傷害,可通過鑒定來確認。另外,因家屬不接受院方的賠償方案,建議家屬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對此,鄭清表示“索賠10萬元”一說為事后一次口頭提及,在5月19日雙方第一次正式協調處理時,只是要求院方依照國家法律法規進行賠償。
新京報記者 李英強
編輯 甘浩
校對 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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