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述人:林水華
鼓樓區人民檢察院
第四檢察部副主任
一場跨越了12年的民事合同糾紛,幾乎讓案件當事人張某陷入絕境。發揮民事檢察職能,我們讓正義在案件中彰顯升華。
沒有履行的協議與漫長的訴訟
2012年6月,張某與某建設工程公司福州鼓樓分公司簽訂了一份礦石解體工程協議。按照約定,張某投入了20萬元保證金開始施工。然而,當礦石開采完成后,雙方發生分歧,該分公司拒絕收購礦石。多次協商無果后,張某將該分公司及其總公司告上法庭。一審判決支持了張某的訴求,要求分公司返還20萬元保證及礦石工程款28萬元,總公司在分公司不能承擔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此苿僭V的張某,卻在執行階段遭遇了意想不到的困境——法院調查發現,所謂鼓樓分公司的注冊材料是偽造的,總公司也從未授權設立這家分公司。一個假公司,一個不知情的總公司,責任該由誰來承擔?執行程序陷入僵局,張某的48萬元成了“空中樓閣”。 經再審、發回重審等程序,最終,重審一審作出和原一審一模一樣的判決。
調查核實,撥開背后的面紗
九年的訴訟讓張某身心俱疲,家庭困難,妻子罹患癌癥。2021年9月,張某帶著厚厚的案卷材料來到鼓樓區檢察院。他迷茫于自己為什么還是拿不回自己的血汗錢?為什么公安機關不把張某抓起來?
受理案件后,我們迅速成立專案組。第一步,就是揭開分公司的“假面具”! 我們委托寧夏檢察機關調取總公司的原始檔案,確認所謂鼓樓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登記號、地址均與總公司無關。第二步,我們調取了鼓樓分公司法人楊某的個人銀行流水,發現張某的保證金全部轉入負責人楊某的個人賬戶,被楊某用于其日常消費。第三步,我們調閱記錄查實楊某經營鼓樓分公司期間從未與總公司聯系。這分明是楊某披著所謂分公司的外衣,行個人商業活動之實。
突破困局,從民事欺詐到再審改判
如何突破?“民事欺詐”成為關鍵突破口。我們認定,楊某虛構分公司資質,誘使張某簽訂合同,其行為完全符合民事欺詐的構成要件。2023年10月,我們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明確指出:鼓樓分公司的登記并未取得總公司的授權,所以總公司并非本案適格被告。涉案協議系楊某以虛假材料騙取登記,企圖以公司有限責任規避自身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個人行為,協議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和責任應當由楊某個人承擔。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協議系張某與鼓樓分公司之間的行為,駁回張某要求楊某承擔責任的請求,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確有錯誤。
法院采納我們的再審檢察建議,2024年10月,作出再審判決改判楊某償還張某保證金20萬元、工程款28萬元。這一刻,張某十二年的堅持終于有了回響。
綜合履職,延伸監督的力量
為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我們將本案假證線索向刑檢部門移送,進一步核查用以登記的假證件來源。同時,我們針對辦案中楊某虛假登記企業的漏洞,制發檢察建議,督促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開展長期未經營企業清理整治活動,將其中住所無法聯系的8591家企業納入經營異常名錄,依法清理“空殼公司”7021戶。此外,針對張某因該案所涉工程款拖欠、妻子身患癌癥等多種因素疊加導致家境困難的情況,我們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協助張某申請到司法救助金,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辦案后記
利民之事,絲發必興。民事檢察案件中往往包含著復雜的矛盾,作為檢察官,每一個決定或許都關系到一個人、一個家庭甚至一個集體的命運,除了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更要有一顆鉆研的心和“如我在訴”的辦案初衷。未來的檢察征程上,我們將繼續在法理情的有機統一中追求公平正義,為更多群眾化解急難愁盼。
來源 | 鼓樓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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