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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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時常出現這樣的場景:發包方與承包方在法庭上一致主張合同有效。
那么,施工雙方均主張合同有效,法院還要依職權審查認定嗎?
最高院在《甘肅省建設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蘭州天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合同效力的審查屬于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審查的內容,即使合同雙方都主張合同有效,法院仍應依職權審查認定。
最高院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一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投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中標是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施工合同的前提條件,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中標,才能形成合法有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系。
因此,無論是必須招投標的項目還是非必須招投標的項目,一旦確定采用招投標的方式訂立合同即應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約束,即要通過規制招投標行為以維護建設工程領域的招投標秩序,否則,將導致招投標秩序規則的空設,損害其他不確定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雖然雙方當事人均主張案涉合同有效,但對于合同效力的審查屬于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審查的內容。
本案雙方當事人在招投標前已經就案涉工程中標達成一致,并由建投公司提前進場施工,故其后續進行招投標活動僅為履行手續,存在串通招投標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規定,案涉中標無效,依據該次中標所建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系也應無效。故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相關補充協議均無效。
周軍律師提醒,施工雙方均主張合同有效時,法院仍需依職權對合同效力進行審查。這是法院確保司法公正、維護法律秩序和保護公共利益的必要舉措,對于規范建設工程市場秩序、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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