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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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設工程領域,經常會有施工項目轉讓的情形。
如果施工項目轉讓的,原發包人對轉讓前未付工程款還擔責嗎?
最高院在《寧夏亙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寧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原發包人將債權債務一并轉讓新發包人,項目轉讓時仍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原發包人對轉讓項目之前未支付工程款部分負有相應付款義務。
最高院認為,
首先,在諾邦公司與二建公司簽訂新的施工協議后,亙元公司已不再是發包人。亙元公司與諾邦公司簽訂合作開發合同,案涉項目以亙元公司的名義開發,亙元公司作為發包人與二建公司簽訂了施工合同。
之后,亙元公司將案涉項目轉讓給諾邦公司,諾邦公司與二建公司又另行簽訂了施工協議,協議附件載明合同主體發生變化,并明確二建公司與亙元公司在之前簽訂的施工合同僅作為工程備案合同,以二建公司與諾邦公司簽訂的施工協議為準。
由此可見,在項目轉讓后,諾邦公司作為新的合同主體即發包人與承包人二建公司就案涉工程重新簽訂了施工協議,施工合同發包人由亙元公司變更為諾邦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本案中,二建公司與諾邦公司已通過簽訂協議的行為明確同意發包人由亙元公司變更為諾邦公司,亙元公司在施工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已經因施工協議的簽訂而轉移至諾邦公司,諾邦公司已成為案涉工程的發包人,亙元公司已不是發包人,故亙元公司不再承擔發包人責任。
其次,華勝威公司與二建機械公司簽訂承包協議時明知發包人已由亙元公司變更為諾邦公司。華勝威公司向二建公司出具的承包人承諾書記載:“2016年1月6日建設方由亙元公司變更為諾邦公司,由于建設方主體變更,二建公司與諾邦公司簽訂了新的施工合同。……對合同的內容無異議,堅決表示認真履行合同全部條款。”
因此,華勝威公司對施工合同主體由亙元公司變更為諾邦公司系明知。華勝威公司作為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提起本案訴訟,其與亙元公司、諾邦公司沒有合同關系,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主張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承擔責任。如前所述,本案的發包人為諾邦公司,亙元公司并非發包人,故華勝威公司主張亙元公司作為發包人承擔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但二建公司與亙元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并實際進場施工一年多時間后,亙元公司才轉讓了案涉項目,這期間二建公司已形成部分工程款債權,盡管主要工程款已支付,項目轉讓時仍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故亙元公司對轉讓項目之前未支付工程款部分負有相應付款義務始為公平。
周軍律師提醒,施工項目轉讓時,原發包人不能簡單地通過轉讓行為逃避其在轉讓前已產生的未付工程款責任,項目轉讓時仍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原發包人對轉讓項目之前未支付工程款部分仍負有相應付款義務。 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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