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一個1億元項目,剛發布中標候選人公示,就遭到自然人“曾某英”投訴稱,中標候選人第一名的類似業績,不滿足答疑文件要求,招標答疑文件有瑕疵,是否應作廢標處理?
前天,《成都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平臺》發布《關于成都市郫都區郫溫綜合開發項目3號地塊施工批量及公區精裝修工程標段的投訴公示》,引發業界關注。
那么,這究竟是一個什么樣的項目呢?作為一名自然人發起的投訴,有關部門將作何處理?
2025年4月3日,招標人——成都郫都區菁蓉軌道城市發展有限公司,中國華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布上述項目招標公告,最高投標限價為104225207.56元。
5月6日,該項目發布評標結果公示:(牽頭人)中建不二幕墻裝飾有限公司,(成員)湖南六建裝飾設計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排序中標候選人第一名。
筆者注意到,該公示還披露了第一中標候選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共計8條類似業績。而這8條類似業績中的3條,恰恰成了“曾某英”的投訴內容。
據《投訴公示》披露,“曾某英”投訴稱,第一中標候選人公示的業績中,有3個業績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的合同登記信息中,數據等級為D級,不滿足甲方4月11日招標答疑文件中第15條的明確回復。
果然,在該項目4月11日發布的答疑文件第15條中,筆者發現,有投標人提問:請問是否四庫一平臺7個界面任意一個界面滿足數據等級C即可?
對此提問,答疑文件回復為:需全部滿足數據等級為 C級及以上。
此外,“曾某英”在投訴內容中還稱,招標人于2025年5月15日約見了我,他們也承認答疑文件有瑕疵,但因為我是自然人,對此次投訴,他們可以不予接受。
對“曾某英”的投訴,成都市郫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出“部門處理信息”: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系,按照相關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那么,在招投標活動中,自然人可以對其進行投訴嗎?
據一位法律界人士介紹,《招標投標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三條對“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解釋為:是指投標人以外的,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有直接和間接利益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也就是說,自然人是完全可以投訴的,但必須要與招標項目有直接和間接的利益關系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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