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美沙芬復方制劑不是毒品,濫用危害身體,宜及時列管
王紅兵毒辯律師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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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提出】
2024年7月1日起,右美沙芬被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作為第二類精神藥品予以管理。
根據國家藥監局官網,涉及右美沙芬的藥品種類有氫溴酸右美沙芬片、氫溴酸右美沙芬膠囊、氫溴酸右美沙芬口服溶液、氫溴酸右美沙芬顆粒、愈美片、美愈偽麻顆粒、復方氨酚甲麻口服液等等,既有右美沙芬單方制劑,也有右美沙芬復方制劑。
那么,自2024年7月1日起,是否所有含有右美沙芬的藥品都是第二類精神藥品呢?
我們先看一個案例:
2024年8月14日,甲縣公安局依據線索查獲孫悟空,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孫悟空毛發進行實驗室檢測,鑒定意見是孫悟空的毛發中檢出右美沙芬成分。孫悟空陳述因學習壓力大,患上抑郁癥,聽從同學建議,自2024年3月份起,孫悟空在網絡上不斷購買愈美片服用,意圖緩解抑郁。最后一次服用愈美片的時間是2024年8月10日。
2024年8月14日,經甲縣公安局委托,某戒毒醫院認定孫悟空吸毒成癮。
基于孫悟空系未成年人,甲縣公安局于2024年8月15日認定孫悟空吸毒,對孫悟空作出不予處罰決定書;
同日,基于孫悟空被某戒毒醫院認定吸毒成癮,甲縣公安局對孫悟空作出社區戒毒決定書。
孫悟空不服不予處罰決定書和社區戒毒決定書,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爭議焦點】
1、愈美片是否毒品?
【律師分析】
首先,我們要了解什么是毒品?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毒品是指國家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根據上述規定,列入《麻醉藥品品種目錄》《精神藥品品種目錄》中的物質可以認定為毒品,沒有被列入該目錄的物質不應當被認定為毒品。
筆者認為,2013年版《麻醉藥品品種目錄》《精神藥品品種目錄》中的麻精藥品品種的復方制劑一般不在目錄內,除非該目錄已經列入相應品種的復方制劑或者另行公告列入,理由是:
2013年版《麻醉藥品品種目錄》《精神藥品品種目錄》最后均有一條注釋“目錄內的上述品種包括其可能存在的鹽和單方制劑(除非另有規定)”。
該注釋明確指出目錄內麻精藥品的鹽和單方制劑在目錄內,并沒有規定目錄內麻精藥品的復方制劑也在目錄內。
比如,《麻醉藥品品種目錄》內的第81號阿片的復方制劑(復方樟腦酊、阿桔片)、第70號嗎啡的復方制劑(嗎啡阿托品注射液)在該目錄內,說明這兩個品種的復方制劑已經被列入上述目錄。
而《麻醉藥品品種目錄》中的第39號地芬諾酯、第50號氫可酮、第83號羥考酮、第111號可待因以及《精神藥品品種目錄》第一類精神藥品中的第48號丁丙諾啡,第二類精神藥品中的第79號曲馬多的復方制劑當時不在2013年版《麻醉藥品品種目錄》《精神藥品品種目錄》內。
之后,基于毒情不斷發生變化,個別麻精藥品的復方制劑濫用嚴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國家有關部門另行公告列管有關麻精藥品的復方制劑:
第39號地芬諾酯的復方制劑于2024年7月1日被列管;第50號氫可酮的復方制劑以及第79號曲馬多的復方制劑于2023年7月1日被列管;第83號羥考酮的復方制劑以及第48號丁丙諾啡的復方制劑于2019年9月1日被列管;第111號可待因的復方制劑于2015年5月1日被列管。
基于上述分析,關于調整精神藥品目錄的公告(2024年第54號)以及關于加強右美沙芬等藥品管理的通知(國藥監藥管<2024>16號)明確規定,自2024年7月1日起,右美沙芬及其鹽、單方制劑被列管,但這兩份文件并沒有將右美沙芬的復方制劑列管,故右美沙芬復方制劑至今沒有被列管。
其次,我們要了解愈美片究竟是什么物質?
我們先了解藥劑學中的幾個概念
劑型:把各種藥物制成適合于治療或者預防疾病,與一定給藥途徑相適應的給藥形式稱為劑型,如片劑、膠囊劑、注射劑、乳劑、混懸劑、軟膏劑、栓劑、氣霧劑等;
制劑:根據藥典及國家標準將藥物制成符合臨床要求、具有一定質量標準、指明適應癥及用法用量的具體藥品稱為制劑,如復方阿司匹林片、維生素C注射劑等。
單方制劑:是指與原料藥名一致,單一的一種藥物制成的制劑。通常來講,如不單獨指中藥或西藥的話,一種成分所構成的藥也稱單方制劑。
復方制劑:復方是指幾種不同類別的藥物混合而成的制劑,其后的藥品名稱是指處方中的主藥,如復方地芬諾酯片,由地芬諾酯、阿托品等組成,兩者皆有治療作用,但以地芬諾酯為主,故而得名。
了解了上述幾個概念,我們再了解愈美片本身。
根據愈美片說明書和標簽,愈美片是復方制劑,每片含:氫溴酸右美沙芬15毫克、愈創木酚甘油醚100毫克,也就是說愈美片是右美沙芬復方制劑。
另外,根據愈美片說明書和標簽,愈美片外包裝及說明書上印有綠色“OTC”特定標識,這說明愈美片是非處方藥,而不是外包裝及說明書上印有“麻”“精神藥品”特定標識的麻精藥品,這進一步印證愈美片不是麻精藥品的論斷。
2024年5月8日,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回復網友咨詢時明確表示右美沙芬復方制劑不在公告內(系2024年第54號公告),印證了筆者的判斷。
最后,我們得出結論,愈美片不是毒品,孫悟空服用愈美片的行為不是吸毒行為,不應當被行政處罰,更不應當被認定為吸毒成癮而責令社區戒毒三年。
當然,也有觀點認為,當前許多青少年無病超量服用愈美片,有的一次吃十幾片,甚至幾十片,目的是吸收愈美片中的右美沙芬成分,只有超量服用才能達到快感、刺激,形成成癮性、致幻性、暴力傾向特征,應以吸毒處理。
該觀點出發點是好的,是正向的,對青少年有危害的,都應當予以打擊,但筆者認為打擊必須依法打擊,否則,會嚴重危害法制社會建設。香煙、酒精對青少年身心健康危害很大,社會危害性也很大,為什么不禁止呢?因為它們是合法的,所以,打擊必須依法。
不可否認,濫用右美沙芬復方制劑(愈美片)的行為顯然對青少年身心健康危害很大。如何有效管理青少年濫用愈美片的情形呢?筆者認為,盡快依法列管愈美片等右美沙芬復方制劑是有效的管控措施。筆者相信,如果右美沙芬復方制劑濫用情形嚴重,對之列管指日可待。
綜上所述,雖然右美沙芬于2024年7月1日被列管,但愈美片并沒有被列管,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毒品。孫悟空非法服用愈美片的行為不是吸毒行為,更不應當被認定為吸毒成癮。青少年濫用愈美片的行為對其身心健康危害很大,必要時,可以列管包括愈美片在內的右美沙芬復方制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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