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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則關于“父債子還”的新聞引發了網友們的熱議。
據齊魯晚報的報道,這起債務糾紛始于2022年12月,債務人老王因生生意周轉所需,向朋友老劉借款300萬元。
老王借錢的時候,承諾的是會在2023年6月前全額歸還給老劉。
然而,半年過去了,到了約定的還款期限,老王卻反悔了,拒不履行還款義務。
更讓老劉沒想到的是,還沒等他催幾次債,“朋友”老王卻突發心梗去世了。
事后,老劉找到老王的兒子小王,要求其代替父親償還這筆300萬元的欠款。
小王聽到后卻不干了,他認為父親欠的錢跟自己沒有什么關系,不該由自己來償還。
理由有兩個:
一是借款協議上的簽名是不是父親的筆跡,當事人都不在了,如何進行確認?
二是即便的確是父親所簽,都21世紀了,就不應該再有“父債子還”那一套。
面對老劉的催債,小王干脆說:“我爸借的錢憑什么找我要?有本事去墓園找他!”
父子倆的這番操作,徹底把老劉給惹惱了,他沒想到自己的一片好心,竟然會被朋友一家如此辜負。
2023年9月,老劉將小王起訴至法院,要求小王作為繼承人,對老王生前的欠款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老劉提供的《借款協議》及銀行轉賬記錄,可以證實二者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
最終,本案判決如下:被告小王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在管理老王的遺產范圍內協助向原告老劉償還借款本金300萬元。
此案的判決結果,也在網上引起了不小的爭論。
支持者認為法院判的很合理,不能給老賴留下逃避債務的口子,別妄想著人死債消。
反對者則從“人性化”的角度考慮,借款人與小王即便是父子關系,以現代司法的原則,父債子還的觀念也不應該再存在。
據小王所說,他的父親留下的遺產價值并不大,除了一套價值70余萬的房產,和3.6萬元的銀行賬戶余額外,再沒有遺留任何財產。
況且,小王認為自己已經自愿放棄遺產繼承并作出《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自己也就無需承擔償還責任。
事實真的如此嗎?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strong>
這一條說明,有些網友所認為的“人死債消”,從法律上來說,這種說法并不確切。
只要債務人留有繼承人,該繼承人就有繼續清償債務的法律責任。
然而,為了保護繼承人的利益,這一條規定也是有限制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同時強調了一點: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既然如此,小王都自愿放棄了繼承,法院為什么還要判決他還錢呢?
很多人其實都注意到了,在法院的判決中,有兩個關鍵詞很重要,一個是“遺產范圍內”,另一個就是“協助”。
這也說明,小王承擔的法律責任并非強制還清欠款,而是在遺產范圍內協助清償的責任。
也就是說,老王的遺產值多少錢就還多少,不足的部分,小王沒有還款的義務。
其實,從法律實踐來說,法院的判決也是有理可循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中,在關于遺產的處理中說的很清楚:
“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strong>
回到本案,如果老王沒有留下過遺囑,那么他的遺產只能法定繼承,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父母和子女。
從目前媒體的公開報道中可以推定,老王的法定繼承人只剩下兒子小王一人,如果他放棄繼承權,老王的遺產就不能用來清償其生前債務,就會導致債權人的合法利益難以得到保護。
這種做法顯然也不符合“欠債還錢”、誠實信用的社會公序良俗。
而司法實踐中,關于被繼承人放棄繼承還需不需要承擔責任,其實還是有爭議的。
其中,有三個不同的觀點:
觀點一:放棄繼承行為無效;觀點二:放棄繼承行為有效;觀點三:判令繼承人作為遺產管理人
本案應該是沿用了第三種觀點,雖然認可小王放棄繼承的效力,但出于維護債權人利益的考慮,賦予小王對老王遺產管理、清算的法律義務。
因此才有了前文中所重點提到的要求小王履行“協助”義務。
其實,這一點也很好理解。
在現實生活中,有些繼承人盡管明確表示放棄繼承,但往往實際占有遺產,公眾也普遍認可這類財產應該由繼承人所有。
這樣一來,遺產最終還是被繼承人得到,還不需要為此清償被繼承人生前的稅款和債務,會造成嚴重的權利義務不對等。
法院如此規定,對于債權人的權益是一種很好的保護,對于那些只想繼承財產卻不想還債的人來說,也是一種警示。
對此,大家怎么看,你認為“父債子還”合理嗎,來評論區留言聊一下吧。
信息來源:
【齊魯晚報】父親去世留下300萬巨債兒子拒還:有本事去墓地找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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