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妨站在一個普通人的角度去代入張女士,在那種情境下,我能怎么辦?
這是一起發(fā)生在治安領域的正當防衛(wèi)案件。
據(jù)央視新聞報道,2020年11月22日晚,淄博一家飯店的老板張女士與一名醉酒顧客發(fā)生沖突。被打后,張女士選擇還手,結果被認定為互毆,被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罰款200元,而對方還向其索要數(shù)萬元醫(yī)療費。
張女士不服氣,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錯誤,請求依法撤銷。歷經(jīng)了法院一審二審,檢察院抗訴,2024年4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依法撤銷原審判決,以及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
對于張女士,這份勝訴的再審判決書意義非凡。還手被認定為互毆,意味著自身行為也有過錯,與對方一起構成了違法,法院認定張女士行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不予治安管理處罰,意味著從法律上講,她的還手行為將不再構成違法,也就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對方的所謂經(jīng)濟賠償也就失去了依據(jù),張女士從人身自由到經(jīng)濟上都將如卸重負,而頂在頭上的違法帽子被摘掉,恢復了名譽和聲譽,對她和家人來說,更是一場值得揚眉吐氣的勝利。
但也要看到,這場勝利來之不易。從訴訟過程看,張女士兩次敗訴,直到再審時才鎖定勝局。為何出現(xiàn)這種“峰回路轉”的情況?主要還是,現(xiàn)實生活的豐富性,與法律條款的抽象性形成了沖突。根據(jù)刑法第20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雖然在治安處罰領域也有類似的“解釋”,但在現(xiàn)實中,具體尺度的把握并不簡單。
姑且不說,正當防衛(wèi)必須要起因條件、時間條件、主觀條件、對象條件等一應俱全,僅限度條件而言,防衛(wèi)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否則構成防衛(wèi)過當,這就是一道難以逾越的鴻溝。在司法實踐中,評判防衛(wèi)者行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多是針對行為的結果,而不是防衛(wèi)者的具體處境。
回看這起案件,一審二審法院都認為,雖然張女士用啤酒瓶毆打醉酒顧客劉某系被迫反擊行為,但該行為存在一定社會危害性。為何有社會危害性?是因為劉某頭部被打傷,經(jīng)鑒定構成輕微傷。
問題是,站在張女士的角度,面對突如其來的侵害,又將何去何從?從理性來說,不動武不傷人才是正確的選擇,但作為被害者,面對揮來的拳頭,還有選擇的余地嗎?又或許,將動用武力克制在一定范圍內(nèi),才是正確的選擇,但在電石火花的一瞬間,誰又有這樣的“功力”作出精準反擊?
作為普通公民,身上背負的條框約束,反而增加了對抗不法行為的負擔。也因此,辦案人員不妨站在一個普通人的角度去代入張女士,在那種情境下,我能怎么辦?對方來我的飯店尋釁滋事鬧事,難道要任他欺負,任他打罵?司法審判如果僅以事后眼光去判斷,“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這不是保護公民,而是對違法行為的縱容。
審視這起案件,從檢方的抗訴,到法院的再審,將張女士的反擊行為認定為正當防衛(wèi),通過司法接力,讓法治精神穿透到治安案件領域,給良善公民以強有力的撐腰。有關判決擲地有聲,也是對侵害者以及潛在不法之徒的震懾。從昆山于海明案到福州趙宇案等,一個個案件激活了刑法第20條。從長遠看,在治安領域,還需進一步“精細化”正當防衛(wèi)的認定條件,讓公民面對非法侵害,敢于站出來抗爭。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柳宇霆
編輯 汪垠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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