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敢說,談戀愛的時候,給對象發紅包、轉賬那都是常事兒。可要是分手了,這些錢還能要回來嗎?最近陽江的一起案子,直接給咱劃出了重點!
李某和吳某通過相親網站相識相戀,戀愛期間,李某陸陸續續轉了 36 次賬,加起來有 8 萬多,其中一筆 2 萬還特意備注了 “借款”。可誰能想到,短短三個月,兩人就分道揚鑣了。分手后,李某一紙訴狀把吳某告上法庭,要求還錢付利息;吳某也不甘示弱,拿出聊天記錄和消費賬單,堅稱這些錢都花在兩人日常開銷上,不少還是李某自愿送的。
這場 “金錢大戰”,法院最終怎么判的呢?一審法院仔細一琢磨,覺得兩人同居時間短,李某轉的錢又超出了當地日常消費水平,再加上有備注 “借款” 的憑證,認定部分是借款。但考慮到戀愛期間也有小額支出,最后判決吳某還 5 萬多本金及LPR資金占用費,二審也維持原判。
這事兒給咱們提了個大醒!戀愛時轉賬,到底算借還是送,那差別可大了去了。就像老話說的 “親兄弟,明算賬”,談戀愛也得把錢的事兒說清楚。以后再轉賬,金額大的,一定備注清楚是 “借款”,留好聊天記錄;要是發 “520”“1314” 這種表達愛意的紅包,就別想著要回來了。畢竟,感情的事兒復雜,錢的事兒更不能糊涂,可別到最后,錢沒了,感情也空了!
你遇到過這種情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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