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這是
《濫用執行異議權利風險告知書》
及《執行異議風險責任承諾書》,
請您仔細閱讀,并在承諾書上簽字確認。”
翁源法院執行干警向執行異議人說道。
近日,翁源法院在辦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執行案時,被執行人楊某以當前財產處置價格過低為由,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經審查,翁源法院書面告知楊某,法院已通過詢價程序確定了該房產的市場參考價,且成交價格與競拍等因素有關,認定楊某的申請不構成執行異議。
之后,案外人楊某妻子李某某,以法院查封并拍賣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且當前財產處置價格過低為由,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翁源法院審查后書面告知李某某,其提出的財產處置價格過低不構成執行異議,并告知待拍賣成交后,法院會將屬于李某某的那一半房產的拍賣所得款支付給她。
為避免濫用執行異議權,浪費司法資源,翁源法院執行干警向楊某、李某某發出《濫用執行異議權利風險告知書》《執行異議風險責任承諾書》,告知其濫用異議權應承擔的法律后果,促使其在行使權利時更加審慎、理性。
《濫用執行異議權利風險告知書》及《執行異議風險責任承諾書》發出后,楊某、李某某主動聯系執行干警,表示不再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并將積極履行生效裁判文書所確定的支付義務。目前,雙方已達成和解協議,楊某已履行部分支付義務。
濫用執行異議一般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重復異議:針對同一執行標的,以不同身份(如案外人、利害關系人)或不同理由(如所有權爭議、租賃權優先)多次提出異議。
2.虛構事實阻撓執行:虛構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如“以租抵債”協議)主張權利;偽造實際占有證據(如虛假物業繳費記錄、租賃合同)。
3.惡意拖延程序:在異議被駁回后反復提起復議或執行異議之訴,甚至惡意上訴。
4.利用程序(如多次提交重復材料)延緩執行進度。實踐中,部分被執行人或案外人為了逃避、拖延、阻礙執行,采用上述手段濫用執行異議,甚至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方式,惡意阻礙法院執行,嚴重損害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損壞司法公信力,給司法資源造成極大浪費。
法官提醒:廣大群眾需牢記執行異議權利不可濫用,如濫用該權利或惡意阻礙法院執行,法院將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損害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他人相應損失;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文字:鐘惠怡 劉青
編輯:劉青
審核:陳東陽 劉昊
責編:張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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