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鷹律師: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中的行蹤軌跡信息如何認定
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中,行蹤軌跡信息的認定存在有罪和無罪的不同情況,以下結合相關案例進行分析:
一、有罪案例中的行蹤軌跡信息認定
邱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2020年4月,被告人邱某某為阻止鄉政府領導胡某某和董某某在其承包土地上非法開采塘渣,從網上購買3個車載GPS定位器,分別安裝在二人私家汽車上,通過手機下載App軟件接收定位器實時上傳的數據,掌握二人行蹤軌跡并長期跟蹤,非法獲取行蹤軌跡信息共計347條。法院認為通過安裝車載GPS定位器所獲取的定位信息屬于行蹤軌跡信息,邱某某的行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認定依據:此案例中,法院認定行蹤軌跡信息遵循了“能夠實時反映相關人員的軌跡狀況,與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核心標準。車載GPS定位器獲取的信息可直接定位胡某某和董某某的具體坐標,且能實時更新其位置變化,符合行蹤軌跡信息實時性的要求,同時該信息與二人的出行安全等人身安全問題直接相關,所以被認定為行蹤軌跡信息。
王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2020年8月,被告人王某在網上制作、銷售可讀取他人移動電話內經緯度定位信息并上傳到指定服務器的軟件,服務器存儲了他人的手機經緯度位置信息400余條。法院認為手機經緯度位置信息能夠顯示手機所在位置,可識別到自然人的活動軌跡,本質上屬于行蹤軌跡的表現形式之一,故認定為公民個人信息。
認定依據:該案例從信息的功能和本質出發,手機經緯度定位信息雖未通過傳統的定位設備獲取,但同樣可以反映自然人的活動軌跡,與行蹤軌跡信息的本質特征相符,即能夠體現特定自然人的位置移動情況,因此被認定為行蹤軌跡信息。
二、不被認定為行蹤軌跡信息的情況
在司法實踐中,若信息不滿足行蹤軌跡信息的特征,則不會被認定為行蹤軌跡信息,可能不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中關于行蹤軌跡信息的相關犯罪。
例如,若獲取的是已經過時、無法實時反映特定自然人當前位置的信息,或者該信息雖涉及軌跡但與人身安全無直接關聯,則可能不被認定為行蹤軌跡信息。
從理論角度分析,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可能不認定為行蹤軌跡信息:
信息缺乏實時性:如獲取的是某人在一個月前的火車票信息,雖然火車票能體現出行軌跡,但該信息是歷史性的,不能實時反映此人當前的位置和行動軌跡,不符合行蹤軌跡信息“實時性”的要求,不應認定為行蹤軌跡信息。
信息與人身安全無直接關聯:比如獲取的是某人在公開場合參加活動的記錄信息,該信息雖然能反映其活動軌跡,但并未直接涉及到其人身安全,與行蹤軌跡信息所要求的“與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特征不符,也不應認定為行蹤軌跡信息。
綜上所述,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中,認定行蹤軌跡信息要綜合考慮信息能否實時反映特定自然人具體坐標、是否與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等因素。符合這些特征的信息可認定為行蹤軌跡信息,進而依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判斷是否構成犯罪;不符合這些特征的信息則不應認定為行蹤軌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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