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買房本是人生大事,可要是交了錢卻拿不到房,還碰上開發商不認賬,那可真是欲哭無淚。今天就有這么一個案例:購房者交了十萬多元購房預付款,結果房子沒到手,開發商竟稱沒收到錢。這到底是怎么回事?最終法院又會如何判決?咱們一起看看!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立
被告:甲公司
關鍵關系:陳立與甲公司因一號房屋(位于北京市通州區)的購房預付款退還問題產生糾紛。
(二)案件背景
2009 年 11 月 17 日,陳立與甲公司簽訂了《購房意向書》,約定甲公司將一號房屋賣給陳立。陳立向甲公司交付了購房首付款 106,313 元,甲公司承諾交首付一周后辦理網簽。然而,因甲公司法人遭遇車禍,資金鏈斷裂,公司陷入混亂,網簽一直未能辦理,房屋也無法登記到陳立名下。多年過去,陳立無奈之下,將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還購房首付款及逾期利息;甲公司卻辯稱,從未收到過陳立交付的預付款。
二、爭議焦點
陳立與甲公司簽訂的《購房意向書》是否有效?
甲公司是否實際收到了陳立支付的 106,313 元購房預付款?
陳立是否有權要求甲公司退還預付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三、案件分析
(一)《購房意向書》的法律效力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等屬于預約合同。陳立與甲公司簽訂的《購房意向書》明確約定了預付款金額、購房條件以及解除意向書后的退款事項,這些內容設立了實質性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且,陳立支付了預付款,甲公司也開具了收據,這足以證明雙方達成了商品房預約合同。該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因此合法有效。
(二)預付款是否支付的認定
甲公司雖然否認收到預付款,但陳立拿出了三大關鍵證據:一是加蓋甲公司公章的《購房意向書》;二是蓋有甲公司財務專用章的首付款收據;三是自己的銀行取款回單,證明在 2010 年 1 月 19 日取出現金 106,313 元 。對于收據日期和取款日期不一致的疑問,陳立解釋是為了按照 2009年較低房價倒簽日期。結合證據和解釋,法院認定陳立確實支付了預付款,甲公司的抗辯不成立。
(三)退款及利息請求的判定
《購房意向書》中明確約定,在辦理正式合同前,陳立可解除意向書,甲公司應無條件退還預付款。由于房屋處于查封狀態,雙方無法簽訂正式合同,符合合同解除條件,所以陳立有權要求解除意向書并退還預付款。但意向書中并未約定逾期利息,因此陳立主張的利息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四、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甲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退還原告陳立預付款 106,313 元。
五、案件啟示
(一)簽訂合同務必謹慎
在購房等重大交易中,簽訂合同前要仔細審查條款,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特別是關于付款、交房、違約責任等關鍵內容,避免模糊不清引發糾紛。
(二)保留證據至關重要
交易過程中的所有憑證,如合同、收據、轉賬記錄等,都要妥善保存。這些證據在發生爭議時,是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能直接影響案件走向。
(三)警惕開發商經營風險
選擇開發商時,要關注其信譽和經營狀況。若遇到開發商資金鏈斷裂、經營異常等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避免遭受損失。
(四)法律權益及時維護
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及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拖延時間不僅可能導致證據丟失,還會增加維權難度,錯過最佳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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