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消息,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審理了上訴人馮某訴廣東證監局、證監會責令改正、罰款及行政復議、行政賠償一案。
據悉,2023年11月,廣東證監局兩名調查人員前往馮某住址調查,馮某拒不配合,并暴力毆打調查人員,搶奪執法記錄儀,造成調查人員身體傷害。廣東證監局決定責令馮某改正,處以30萬元的罰款。馮某不服,向證監會申請復議。證監會決定維持廣東證監局決定。馮某亦不服,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25年2月10日,該院駁回了馮某的訴訟請求。馮某不服,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
在此前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馮某辯稱現場毆打行為屬于過激反應,還稱其家庭困難,事后極其后悔并表示真誠道歉。
造成調查人員身體傷害
據悉,該案是北京金融法院審理的首例當事人因拒絕、阻礙證券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調查而引發的行政處罰二審案件。
2024年3月29日,廣東證監局對馮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處罰決定書內容顯示:廣東證監局在對相關案件依法行使調查職權過程中,需就涉案事項詢問馮某。2023年5月29日至11月14日,調查人員多次通過電話、短信以及相關單位協助聯系等方式,要求馮某配合調查,但馮某或拒不接聽、不回復電話、短信,或接聽后拒絕配合調查。2023年11月14日17時,廣東證監局兩名調查人員前往馮某在證券賬戶開立資料中留存的聯系住址,表明身份后要求馮某配合調查,但馮某仍拒不配合,并暴力毆打調查人員,搶奪執法記錄儀,造成調查人員身體傷害。
以上事實,有相關通訊記錄、執法記錄儀記錄、約談材料、詢問筆錄、公安機關案件接報回執、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廣東證監局認定馮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條所述違法行為。廣東證監局決定責令馮某改正,處以30萬元的罰款。
庭審中,合議庭圍繞被訴處罰決定是否存在無效情形,被訴復議決定是否合法,馮某是否構成拒絕、阻礙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的行為等爭議焦點問題進行了法庭調查,并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了辯論,充分聽取了各方當事人的訴訟意見。
該案由北京金融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宋毅擔任審判長,廣東證監局二級巡視員劉杰作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廣東證監局負責人劉杰全程參加庭審,發表了對于本案處理及實質化解行政爭議的意見,“出庭又出聲”,表達了證券監管部門依法打擊證券違法行為,同時充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意見。
北京金融法院表示,近來,高度重視并積極推動行政機構負責人出庭應訴,在實質化解行政爭議,推動提升金融監管法治化水平,促進依法行政,服務保障國家金融戰略實施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辯稱現場毆打屬于過激反應
根據當時廣東證監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馮某的要求,廣東證監局于2024年2月29日召開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馮某在申辯材料和聽證過程中提出:其一,因客觀原因不存在拒不接聽、不回復電話、短信的情況,現場毆打行為屬于過激反應,不是為了阻礙調查人員執行公務;其二,事先不清楚依法應當配合證券監管部門的調查工作;其三,其系初犯,家庭困難,事后極其后悔并表示真誠道歉。綜上,請求減輕或免除處罰。
經復核,廣東證監局認為:
第一,即便在個別時候可能存在不方便接聽電話的情況,但馮某清晰、明確拒絕配合調查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導致調查工作推進受阻,且使用暴力手段毆打調查人員,以致調查人員受傷。
第二,證券監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打擊證券市場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對當事人及與被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查、調查,有關單位、個人應當配合,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考慮到馮某事發后能夠配合相關案件的調查工作,提供證據材料,減輕其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并綜合其系初次違法、認錯悔過、家庭困難等情況,對其罰款在法定幅度內予以調減。綜上,對當事人有關申辯意見部分予以采納,并調減罰款金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責令馮某改正,處以30萬元罰款。
責編:楊喻程
排版:汪云鵬
校對:王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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