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當事人聯合投資電視劇,電視劇播映后負責發行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分配收益。對方提起訴訟后雙方對發行收入、宣發成本及分配比例并無異議。如提出審計申請,能否被準許?
約定
2021年2月1日,甲、乙簽訂《電視連續劇聯合投資協議》,主要約定:1、該劇的投資預算8000萬元,甲投資4800萬元,乙投資3200萬元;2、甲負責該劇的拍攝制作及發行;3、雙方的投資款均打入攝制組專用帳號內,由該劇攝制組負責管理,專用帳號戶名為丙公司。4、該劇全部發行總收入在扣除發行成本后,由甲乙按照約定的投資比例分配。
履行
簽約后,甲、乙均向丙賬戶足額轉入投資款。2022年2月1日,該劇發行播映。但此后經多次催告,甲未向乙分配發行收益。
訴訟
乙提起訴訟,訴請甲支付分配收益1000萬元。訴訟中,甲、乙雙方對于分配的收入金額、支出的宣傳成本、分配比例均無異議。但甲申請對投資資金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進行審計。
問題
甲的審計申請能否被準許?
評析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申請鑒定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本文認為,甲的審計申請不會被準許。理由如下:
第一,該案無審計的必要。甲、乙聯合投資電視劇,約定按投資比例分配收益,并且約定了收益的計算方式,即對于發行收入減去發行成本后的可分配收益,雙方按各自投資比例分配。該劇已經播映產生發行收入,具備分配條件。甲怠于履行分配義務構成違約,應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訴訟中,雙方對于收入金額、宣發成本、各自的分配比例均無異議,前述事實可以確認。乙向法院提出支付分配收益訴訟請求,依據已經查明的事實,人民法院已經可以對該項爭議作出處理。因此,繼續審計對事實的認定和結果的處理無影響,故無需再審計。
第二,甲申請內容是對投資資金支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進行審計。該案中乙訴請甲支付分配收益,待證事實是該劇的發行收入、發行成本以及分配比例。資金支出是否合理、合法并非該案待證事實,對該案的處理無影響。而且,乙的主要義務是支付投資款,主要權利是按投資比例取得收益,不參與拍攝、制作和發行,也不負責資金的管理。即便審計結論認為資金使用缺乏合理性、合法性,乙仍然可以提出支付發行收益的權利主張,二者之間并無關聯。
第三,涉案合同約定,甲乙雙方向第三方丙賬戶匯入資金,資金使用管理者是攝制組。案爭合同的當事人是甲、乙,丙賬戶雖然收款,但并非合同當事人,僅僅提供賬戶為攝制組所用。如果甲認為資金使用不當,應由甲向攝制組另行主張。
綜上,甲提出的審計申請,申請鑒定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對證明待證事實也無意義,無審計的必要,不會被準許。
參考判例: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18)滬0104民初28810號民事判決書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