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為‘假離婚’買房是權宜之計,
沒想到最后弄假成真,
賠了夫人又折兵。”
近日,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贈與合同糾紛案件,就池宴與沈棠寧因“假離婚”買房引發的贈與合同糾紛作出判決,法院支持了池宴的部分訴訟請求。(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01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6日,池宴與沈棠寧在親朋好友的祝福聲中登記結婚,婚后二人雖未共同生育子女,但小日子也過得溫馨甜蜜。然而,2020年,一個現實問題打破了這份平靜,池宴的征信問題導致無法通過房貸審批,可看著不斷攀升的房價,兩人為了能擁有屬于自己的家,開始謀劃起了“特別方案”。
一天晚上,沈棠寧突然對池宴說:“要不……我們‘假離婚’?用我的名義貸款,等房子買下來再復婚。”池宴心中滿是猶豫,畢竟“離婚”二字太過沉重,可想到房價一天一個價,再拖下去可能真的買不起了,咬了咬牙,最終還是點頭同意。就這樣,2020年5月7日,二人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5月13日,沈棠寧順利通過按揭貸款購買了欽州市欽北區某小區的一套商品房。
離婚后二人的生活看似沒有太大變化,仍維持著同居關系。自2020年6月28日起,池宴陸續向沈棠寧轉款296600元,其中28筆超過6000元的轉款共計203900元。在這段時間里,沈棠寧也向池宴轉款23880元。這些錢,一部分用于支付房屋按揭貸款,一部分用來償還池宴駕駛的小轎車23期月供(月供2100.8元),還支付了該車尾款26271.05元,以及部分生活費用。甚至后來,沈棠寧變賣了池宴的車輛,得款21000元卻未支付給池宴。
時光來到了2024年6月10日,兩人因種種原因無法復婚,最終解除了同居關系。池宴滿心委屈,他覺得自己為這段感情和共同的“家”付出了那么多,如今卻落得一場空,便要求沈棠寧退還此前轉款。然而,協商多次都無果而終。無奈之下,池宴只能訴至欽北區法院,請求判令沈棠寧返還272720元,并支付資金占用利息748.32元。
02
法院審理
欽北區法院審理認為,同居期間的小額錢款贈與通常被視為維系感情的必要支出,屬自愿贈與行為。而大額資金贈與,多是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鑒于雙方已分手,贈與所附條件未成就,受贈方應返還相應財物。在本案中,池宴在與沈棠寧離婚后同居的4年間頻繁轉賬,其中超過6000元的轉賬應認定為大額附條件贈與,共計203900元,沈棠寧應予以返還。同時,法院綜合考慮雙方同居期間的費用支出情況,包括沈棠寧為池宴支付的車輛相關費用、轉給池宴的款項,以及池宴提出酌情扣減4年同居期間生活費93535元,最終判定沈棠寧需退還池宴32895.55元(203900元-93535元-23880元-2100.8元×23-26271.05元+21000元)。對于池宴超出該部分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資金占用利息問題,法院認為池宴對自身財產損失亦存在一定過錯,故駁回其利息請求。最終,法院判決沈棠寧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返還池宴32895.55元,并駁回池宴的其他訴訟請求。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在本案中,池宴大額資金贈與是以結婚為目的,屬于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因雙方最終未能復婚,條件未成就,所以受贈方應返還相應財物。
法官提醒
我國法律并不承認“假離婚”的概念,一旦辦理離婚登記,婚姻關系即正式解除。為獲取購房資格等目的而選擇“假離婚”,不僅可能面臨財產分割、復婚不成等風險,還可能因贈與財產的性質及條件變化引發糾紛。在處理婚姻和財產問題時,應遵循法律規定,謹慎行事,避免因一時沖動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
轉自丨欽北法院
微信號:欽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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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77期 總136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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