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中,對于被認定為行蹤軌跡信息的信息,如何進行辯護可以考慮一下: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體坐標:原則上只宜理解為GPS定位信息、車輛軌跡信息等可以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體坐標的信息。例如在邱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中,通過車載GPS定位器獲取的定位信息,能夠實時反映胡某某和董某某的具體位置,法院將其認定為行蹤軌跡信息。涉及軌跡的實時信息:行蹤軌跡信息不等于涉及軌跡的信息,而應當理解為涉及軌跡的實時信息。廣義上涉及軌跡的信息范圍較寬,諸如火車票信息、機票信息等相關軌跡信息并非實時信息,故應當排除在行蹤軌跡信息的范圍之外。如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羊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一案,二審法院認為航班信息內容無法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的具體實時地理坐標,難以對特定公民的人身安全造成現實威脅,不屬于“行蹤軌跡信息”。獲取方式多樣但需具有實時性:獲取行蹤軌跡信息的方式有多種,除了常見的GPS定位、車載定位設備外,還可以通過人力跟蹤等傳統方式獲取。但無論何種方式,關鍵在于信息具有實時性,能夠反映特定自然人當下的位置狀況。例如,通過派人跟蹤他人并實時記錄其行動軌跡,也屬于獲取行蹤軌跡信息,但如果獲取的是事后整理的他人歷史活動軌跡記錄,則不符合要求。與人身安全直接相關:行蹤軌跡信息能夠實時反映相關人員的軌跡狀況,與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系高度敏感信息。一旦該類信息被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極易引發綁架、詐騙、敲詐勒索等關聯犯罪,對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這也是法律將其作為高度敏感信息,設置較低入罪門檻的原因。入罪數量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五十條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量達五百條以上的,升檔量刑。綜合情節判斷:除了信息數量,還需綜合考慮其他情節來判斷是否構成犯罪以及量刑幅度。如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也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若存在曾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公民個人信息并出售或提供給他人等情形,入罪的數量、數額標準會減半計算。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一些似是而非的信息,需要依據上述標準進行排除。例如,對于一些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信息,即使其可能包含軌跡相關內容,也不應認定為行蹤軌跡信息。同時,對于一些雖然涉及軌跡但缺乏實時性、與人身安全無直接關聯的信息,也不應納入行蹤軌跡信息的范疇。
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中,對于被認定為行蹤軌跡信息的信息,如何進行辯護可以考慮一下:
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體坐標:原則上只宜理解為GPS定位信息、車輛軌跡信息等可以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體坐標的信息。例如在邱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中,通過車載GPS定位器獲取的定位信息,能夠實時反映胡某某和董某某的具體位置,法院將其認定為行蹤軌跡信息。
涉及軌跡的實時信息:行蹤軌跡信息不等于涉及軌跡的信息,而應當理解為涉及軌跡的實時信息。廣義上涉及軌跡的信息范圍較寬,諸如火車票信息、機票信息等相關軌跡信息并非實時信息,故應當排除在行蹤軌跡信息的范圍之外。如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羊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一案,二審法院認為航班信息內容無法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的具體實時地理坐標,難以對特定公民的人身安全造成現實威脅,不屬于“行蹤軌跡信息”。
獲取方式多樣但需具有實時性:獲取行蹤軌跡信息的方式有多種,除了常見的GPS定位、車載定位設備外,還可以通過人力跟蹤等傳統方式獲取。但無論何種方式,關鍵在于信息具有實時性,能夠反映特定自然人當下的位置狀況。例如,通過派人跟蹤他人并實時記錄其行動軌跡,也屬于獲取行蹤軌跡信息,但如果獲取的是事后整理的他人歷史活動軌跡記錄,則不符合要求。
與人身安全直接相關:行蹤軌跡信息能夠實時反映相關人員的軌跡狀況,與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系高度敏感信息。一旦該類信息被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極易引發綁架、詐騙、敲詐勒索等關聯犯罪,對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這也是法律將其作為高度敏感信息,設置較低入罪門檻的原因。
入罪數量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五十條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量達五百條以上的,升檔量刑。綜合情節判斷:除了信息數量,還需綜合考慮其他情節來判斷是否構成犯罪以及量刑幅度。如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也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若存在曾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公民個人信息并出售或提供給他人等情形,入罪的數量、數額標準會減半計算。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一些似是而非的信息,需要依據上述標準進行排除。例如,對于一些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信息,即使其可能包含軌跡相關內容,也不應認定為行蹤軌跡信息。同時,對于一些雖然涉及軌跡但缺乏實時性、與人身安全無直接關聯的信息,也不應納入行蹤軌跡信息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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