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王某在中間人小李的介紹下與某資產管理公司簽訂《借款協議》,約定王某向某資產管理公司出借560萬元,借款期限4個月,月息1%。在此之前,張某欠某資產管理公司錢但無力償還。張某遂與王某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為案涉借款提供擔保,并由張某關聯公司代為還款,相關事宜均由小李與張某溝通。
后某資產管理公司表示已通過中間人清償借款,而王某表示未收到某資產管理公司的還款,稱中間人小李僅負責介紹借款,并未授權其確認還款,張某關聯公司轉賬系償還其他債務,與案涉借款無關,要求某資產管理公司歸還案涉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雙方各執一詞,協商未果,王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一)中間人從“介紹人”到“實際控制人”
王某確認通過小李簽訂借款協議、溝通放款事宜,小李在借款流程中已實質參與合同訂立與履行。借貸期間,小李進行資金調度,要求張某“轉回75萬元”(60萬元本金+15萬元利息),并指定收款賬戶為王某實際控股公司,后續每月還款均由小李提前溝通,落實款項事宜,王某在此期間未提出異議。
小李的行為已超出“介紹人”范疇,構成對還款事項的實際控制與確認,王某未明確反對,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構成對代理權限的默認。
至此,張某還款金額:75萬元
(二)客觀履行證據反映還款事實
從參與主體看,王某及其實際控股公司、某資產管理公司、張某及其三家關聯公司,共同參與整個資金的融通行為,各方所實施的轉款、還款行為在時間上具有緊密聯系性,在金額、轉款主體上具有對應關系,因此本案并不能僅僅因為王某與某資產管理公司系借款合同相對方就將兩方的經濟往來完全獨立于其他主體,或將其他主體的轉款行為認定為與本案借款履行行為無關。
(三)還款路徑相同,資金流向形成閉環
1、擔保性款項
借貸期間,小李稱需要提供擔保,張某遂與王某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為案涉借款提供擔保,王某及其實際控股公司共同轉款1500萬元給張某關聯公司A,名為“購房款”。當日,張某關聯公司B在其授意之下給借款賬戶轉款1500萬元,雙方均認可該筆資金為“擔保性款項”,與購房無關。
2、解除備案后的資金回流
后張某關聯公司A原路退回1500萬元,名為“退房款”,以解除擔保備案。王某收款后向張某關聯公司C轉款1000萬元,由此產生500萬元差額。該操作符合“擔保備案→放款→解除備案→原路退款→抵扣借款”的邏輯,資金流向形成閉環,且退款時間、金額與小李和張某的溝通記錄高度吻合,因此該500萬元與案涉借款具有關聯性。
至此,張某還款金額:75萬元+500萬元=575萬元
3、超額還款系雙方綜合結算
結合小李與張某的微信聊天記錄,借款兩月后,某資產管理公司欲“多支付一個月利息及轉貸費23萬元”提前還清借款,后張某通過關聯公司向王某轉款23萬元。
至此,張某還款金額:75萬元+500萬元+23萬元=598萬元
張某累計還款已遠超本案借款本息(560萬元本金+11.2萬元利息)。王某稱張某償還的款項系雙方的720萬元舊債,與案涉借款無關,但未能提供相應憑證。
從最初協商借款并形成借貸合意的過程看,某資產管理公司未直接向王某或其指定的主體歸還借款本息,張某三家關聯公司也均認可其轉款系代某資產管理公司支付案涉借款本息,且有《借款協議》、轉款憑證、微信聊天記錄、《商品房買賣合同摘要》等證據相印證,足以證明超額還款系雙方對整體債務的結算,與本案借款清償具有關聯性。
綜上所述,法官通過身份關聯、行為表象、證據鏈閉合性等方面,認定中間人小李具有代理權限,其還款指示構成雙方合意,最終560萬元的借款合同已經得到完全清償。所示證據能夠形成證據鎖鏈,陳述事實具有高度蓋然性。故王某要求某資產管理公司再向其歸還案涉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本案涉及多方關系,資金往來繁復,法官未被“購房款”“退房款”等備注誤導,而是從代理制度“表見代理”規則出發,結合商業慣例和邏輯推理,從實質中認定中間人指示的還款構成有效清償。雖然借款合同的主體具有相對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僅發生在借貸兩方主體之間,但本案中合同的前期磋商、款項的交付、款項的償還,都存在其他多個主體參與履行,因此應當結合全案證據,將借款前磋商、借款履行整個過程視為一個整體,不能僅僅因為借款合同的主體相對性就阻卻客觀履行證據所反映出的還款事實。
簡而言之
中間人還款若構成雙方合意
需滿足以下條件:
01
身份具有關聯性:中間人需獲得一方授權或具有足以讓對方相信的代理表象(如參與合同簽訂、資金調度等)
02
意思表示一致性:雙方通過中間人達成明確的還款合意(如金額、期限、路徑等),且有書面記錄(如聊天記錄、轉賬備注)或實際履行行為佐證。
03
資金流向合理性:還款資金與借款的關聯性可通過時間、金額、路徑等客觀證據形成完整鏈條,排除其他債務干擾。
民間借貸中,中間人看似“方便”,實則暗藏法律風險。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借貸雙方均應增強法律風險意識,對各交易主體的情況和關系進行充分調查,在債務清償時務必謹慎行事,如果存在中間人介入還款,應盡可能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還款責任和資金流向,遠離“中間人”風險,避免陷入“錢已付、債未消”的尷尬境地。
三招教你規避中間人還款風險
1、書面明確中間人權限邊界
如,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中間人僅負責介紹,不得代簽文件或確認還款”“還款需由出借人本人或書面授權代表確認”“本合同項下還款確認需出借人簽字或加蓋公章,中間人口頭承諾不具法律效力”等。
2、留痕管理,讓每筆資金“有跡可循”
要求借款方在轉賬備注中注明資金用途。保存中間人溝通記錄(微信、郵件、錄音等),并表示若對還款性質有異議,需在收到款項的幾日內書面提出,避免默示追認。
3、警惕關聯公司混同風險
若借款方通過關聯公司還款,必須出具《還款確認函》,清晰注明“代償主體、債務金額、款項用途”等核心信息,杜絕因資金混同、用途不明引發的債務爭議。
供稿|牛市口法庭 張晶、春熙路法庭 石瑀
編輯|一糖
一審|一丹
二審|橙子
三審|貴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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