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9月16日12時左右,敘永縣公安局接到敘永縣煙草公司的電話報案:“煙草公司分水煙站出納員徐光義失蹤,他保管有巨額現金,要求派員查看現場……”
接報后,敘永縣公安局刑警大隊的幾名偵查員驅車趕往分水煙站,會同分水派出所的民警以及敘永縣煙草公司的人員共同對徐光義和巨款失蹤的情況進行分析。
徐光義總共保管著160萬元的烤煙收購款,現金原本放在分水煙站的保險柜內。9月16日8時左右,許多煙農來到分水煙站等著交付自己種的烤煙,但久久不見徐光義出來,他們以為徐光義睡過了頭,就來到煙站后的宿舍喊徐光義的名字,結果喊破了嗓子都沒見到徐光義有回答。想到徐光義在兩天前曾經說過自己身體不適,擔心他是否犯病的煙農們用竹棒將徐光義宿舍的門撥開入室,但宿舍內空無一人,兩個保險柜都在原來的位置上。
老照片 收購烤煙現場
于是煙農們分頭來到敘永鎮陜西街的徐光義家中和徐光義平時經常去逛的分水鎮和威信縣扎西鎮等地尋找,均沒有找到徐光義本人,于是就向煙草公司報告。
當煙草公司分水煙站站長用鑰匙打開兩個保險柜后,赫然發現原本存放在里面的158萬元的烤煙收購款也不見了,煙站站長當即兩眼一翻暈了過去。
接到報告后的敘永縣公安局計局長意識到案情重大,親自帶領增援的偵技人員趕到分水煙站,然后兵分兩路,一路進行現場勘查,一路開展現場訪問。
現場位于分水鎮分水煙站綜合樓,該樓系磚木結構,坐西向東,北臨敘威公路,南靠陡山坡,西背菜園地,東接煙草站伙食團和燈草壩煙點。樓南端為樓梯間,東面是陽臺兼走廊,總共兩層,每層三個開間,一樓進門第一間是徐廣義的辦公室,該室東墻南側有一單扇暗鎖木門,中側有一玻璃窗,靠窗下有一張辦公桌,抽屜內的3000元現金無恙。靠西墻北側放有一個裝著賬單和文件的立柜;在西墻南側有一單扇暗鎖木門。
檢查物證的刑警
90年代勘查現場的刑警
開門往西就是徐光義的宿舍,室內靠東墻放著一張單人床,床上被褥和枕頭凌亂;靠北墻依次放著一只大的鐵質密碼保險柜,一張辦公桌,一只小的鐵質密碼保險柜和一只木質立柜。大保險柜內空無一物,柜前地上凌亂散落著四張印著“伍拾萬元”字樣的人民幣封簽。辦公桌的掛鎖抽屜完好,里面的13000元現金無恙;小保險柜內尚有2200元現金和兩本總計35000元的集體存折;立柜內存放的衣物、票據和20000元現鈔無恙,西墻中側有一扇玻璃窗。
整個現場的門、窗、桌、柜、鎖均完好無損,也沒有發現有價值的痕跡物證。
現場訪問煙站職工和分水鎮群眾得知:9月15日20時左右,有人看見徐光義在澡堂洗澡后回宿舍,以后就再也沒有人看見過徐光義。徐光義在失蹤前一段時間,經常有年輕女性打電話到煙站找徐光義。9月12日晚和9月14日晚都有一輛車牌照為“云C”開頭的白色“長安”牌面包車到煙站接徐光義去威信縣方向。
各種用途的長安牌微型車
9月16日凌晨1時左右,煙站炊事員何某起床沖腳時看到一輛白色“長安”面包車停在靠在煙站門口的敘威公路上,當時徐光義的辦公室關著門、亮著燈,約半小時后,這輛車調頭往威信縣方向去了。何某還稱:9月14日下午他看見徐光義在火坑處燒一些東西,他看了一眼,是一些徐光義自己的照片和一些紙。
分水煙站副站長王某稱:幾天前徐光義問他是否馬上可以辦離崗手續,因為他想和他人合伙搞運輸。
9月16日下午,敘永縣公安局和敘永縣人民檢察院組建了9.16案專案組,經分析案情后,對此案的性質,發生時間和作案人數作出如下判斷:
一、本案性質有兩種可能:其一是徐光義貪污公款、攜款潛逃;其二是徐光義被人殺害藏尸,然后巨款被劫。理由如下:1、徐光義提出離崗干副業的要求,說明他有出走的思想基礎;2、煙站職工反映徐光義平時喜歡打牌、唱卡拉OK,花錢大手大腳,工資經常不夠他花,說明他有作案的動機;3、現場的門窗櫥柜抽屜鎖都完好無損,說明作案人是用鑰匙開鎖,而這些鑰匙只有徐光義身上有,現場勘查沒有發現徐光義遇害的痕跡;4、徐光義在發案前幾天和威信縣方向的人來往密切,兩次乘坐白色“長安”面包車前往威信,案發當晚也有白色“長安”面包車停在煙站門口;5、9月14日下午徐光義焚燒自己的相片,可能是為了防止公安機關用照片通緝所為。
二、案發時間可能在9月16日凌晨1時左右。
三、徐光義單獨作案并乘坐長安面包車潛逃,或者和他人勾結作案均有可能。
隨即,專案組迅速采取了如下措施:
1、派兩名偵查員配合煙站站長清理徐光義的辦公室、宿舍和賬目,核對和查清丟失的錢物數額明細。
2、繼續深入訪問群眾,弄清徐光義的親屬和社會關系及其它有關案件的情況。
3、由縣公安局和檢察院領導帶人連夜趕往威信縣,在威信縣公安局的協助下徹底查清威信縣的卡拉OK廳、旅店和出租車。
4、由敘永縣公安局分管刑偵的副局長陳云生負責調查徐光義在敘永縣和興文縣的親屬和其它社會關系。
5、由敘永縣煙草公司和分水煙站組織人員在縣局的指導下對現場附近進行搜索,注意發現新的物證。
經過清點,總共確定丟失現金158萬元,此外徐光義宿舍中的一個塑料桶和一個枕套不見了。
調查走訪得知:9月14日晚,威信一中職工王躍武租了威信縣個體出租車司機陶云的白色“長安”牌面包車到分水接徐光義和分水煙站副站長王克美到威信縣扎西鎮吃燒烤,然后通宵唱卡拉OK。
吃燒烤
唱卡拉OK
9月15日20時,有一位自稱姓李的敘永縣的年輕女子將電話打到煙站,找徐光義談了十多分鐘。
經威信縣公安局的協助查實:9月12日晚和9月14日晚,王躍武租了陶云的“長安”面包車(車牌號“云C06184”)到分水接徐光義到威信玩耍。經詢問陶云,他承認9月12日和9月14日駕車去分水,但他否認9月15日駕車去過分水,經查陶云所說情況屬實。并且將王躍武拘留后帶回分水進行詢問,可是不論怎么上“大記憶恢復術”,王躍武一口咬定不知道徐光義去了哪里。
專案組在敘永和興文兩地查遍了徐光義的主要社會關系,結果一無所獲。
但專案組并不氣餒,又進一步一口氣采取了以下九條措施:
1、以瀘州市公安局的名義通過四川省公安廳迅速向云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廣東省公安廳和上海市公安局等徐光義可能潛逃的省份的公安機關發出協查通報和通緝令,并將協查通報刊登在《人民公安報》上。
2、派遣三個小組分別奔赴徐光義可能出境的云南、廣西、廣東等邊境地區調查布控。
3、派出一個小組駕車沿著分水至昆明的公路進行追蹤搜索并沿途訪問。
4、派遣五個小組分別到廣東、貴州、云南、廣西以及四川調查布控徐光義的親戚和社會關系。
5、通過郵電部門查詢分水鎮、威信縣和敘永縣與本案可能有關的電話,在發案前后時間通話的受話地點和號碼,一發現徐光義可能的同伙和關系人,并對徐光義主要親友的通信方式進行監控,以發現徐光義的蹤跡。
6、派遣三個小組分別在威信縣、敘永縣和興文縣清查白色“長安”面包車。
7、繼續對王躍武進行審訊。
8、物建特情人員,廣布耳目,發現情報線索。
9、派遣兩個小組在分水鎮繼續深入調查徐光義臨近失蹤前的行蹤。
在隨后的五個月時間內,專案組總共調查對象數百人次,審查車輛100輛,審查嫌疑人員十三人,但經過核實全部被否定,徐光義依舊是活不見人死不見尸。對于王躍武,因為沒有證據定他的罪,在拘審兩個月后只能放人——
1997年2月18日晚,專案組通過特情耳目查到一條線索:在敘永鎮居住的分水糧站職工陳剛和劉勇在徐光義失蹤后形跡可疑,經濟反常,可能和9.16案密切相關。敘永縣分管政法的縣委副書記兼政法委書記巫俊明立即召集敘永縣公安局、檢察院的專案組成員召開緊急會議,分析研究線索的可靠程度,部署查緝工作。
巫俊明
經分析,大家一致認為該線索可靠性很高,會后立即委派專案組成員青培旭等四人火速驅車趕往落卜鎮找到提供線索的特情耳目,根據該特情耳目講:家住在敘永鎮鴨子塘的周懷湘和他侃大山的時候道:“分水糧站的劉勇、陳剛把分水煙站出納員打死后埋在洞里頭,用水泥沓起來,拿他的鑰匙開保險柜,拿走近158萬元……錢在我(指周懷湘)家放過一段時間。”同時還表示自己親眼在周懷湘家見過這些錢,全都是100元一張和50元一張的票面。
據此,專案組兵分三路,于2月19日凌晨4時同時突襲了陳剛、劉勇和周懷湘的家,三人在被窩里束手就擒。
隨后就是“保留節目”了,陳剛和劉勇面對“大記憶恢復術”咬緊牙關,只字不吐,可是作為窩藏贓款的周懷湘則完全沒有“為兄弟兩肋插刀”的覺悟,僅僅四個小時就把劉勇和陳剛二人打死徐光義、劫走巨款,自己參與窩贓毀證的犯罪事實全部供認了出來——
然而,即便把周懷湘的供詞拍在劉勇和陳剛面前,兩人依然冥頑不化,聲稱周懷湘是在陷害他倆。
結果周懷湘聽了審訊錄音后破了大防,主動要求分別和劉勇、陳剛兩人對質,在對質中直接說出了大量不是參與者根本不會知道的細節,說得劉勇和陳剛目瞪口呆,最終不得不繳械投降,交代了三人合謀犯罪殺害徐光義的犯罪事實。
1996年9月10日,陳剛到分水煙站找徐光義拿運烤煙的運費時剛好有運鈔車將兩口袋的現鈔運到煙站抬進徐光義的辦公室,隨即就起了劫款的念頭。回去后就向劉勇透露意圖并獲得劉勇的支持,兩人經密謀盜竊告失敗后,就決定將徐光義殺掉后劫款。
9月11日,劉勇和陳剛在分水糧站餐館內偷得一柄砸煤塊用的斧頭,在隨后的幾天晚上連續伺機作案,但都因為煙站人多而沒有得逞。
9月15日,陳剛從敘永叫來一個“小姐”,讓她給徐光義打電話,請他到分水糧站劉勇的寢室“玩一玩”,然后打發“小姐”回去,徐光義不知是計在20時左右按時赴約,剛進劉勇寢室就遭到劉勇用斧頭砸擊頭部倒地,陳剛撲上去用手掐徐光義的頸部將他掐暈,兩人又擔心徐光義不死,又用運動鞋帶一人一頭狠拉,生生將徐光義活活勒死。
殺人后,兩人從徐光義身上搜出一串鑰匙,然后趁夜將徐光義的尸體背到50米外的羅漢林的鄉村公路涵洞內并用砂石掩埋,又返回現場,將所有沾上血跡的被子、毯子等物品拋進分水小學公廁的糞坑內。然后拿著鑰匙來到分水煙站用鑰匙開門啟柜,將兩個保險柜內的158萬元現金取出,用徐光義寢室里的一只枕套和一只塑料桶裝了提回分水糧站劉勇的寢室,清點了數額后分別用紡織袋和塑料桶裝好。
次日,劉勇留在分水觀察動靜,由陳剛攜帶全部贓款乘班車趕回敘永縣,將贓款藏在墻角灣變電站旁公路涵洞內,當晚陳剛叫來其朋友周懷湘將全部贓款轉移到周懷湘家,將作案穿的血衣丟棄在敘永鎮鴨子塘的公廁糞池內。
9月17日,周懷湘將塑料桶丟棄在郵電大樓附近。
9月21日,劉勇返回敘永,兩人害怕罪行敗露,在9月22日和9月23日先后兩次叫周懷湘開車到分水,將分水小學糞坑內的罪證撈出,用剪刀剪爛后丟棄在敘威公路黃坭、兩河段的兩側,還用水泥將徐光義的藏尸處封死。然后將贓款分兩部分分別轉移到劉勇家中和敘永鎮小教場的一處陳剛租下的房屋內。
隨后陳剛、劉勇和周懷湘就地分贓,劉、陳二人各分52.5萬元,周懷湘分得53萬元。至三人落網時,三人分別取出29.5萬元、30萬元和18萬元,用于購買汽車、高檔電器、首飾、高檔衣服、高檔娛樂場所消費、嫖娼和去南方城市(廣州、深圳)游玩,全部揮霍殆盡,剩余的80.5萬元在陳剛所租的房屋內被起獲。
經對劉勇在分水糧站的寢室的仔細勘查,在寢室內的床鋪和墻壁上發現大量沒有擦干凈的噴濺型血跡殘留,經化驗血型和徐光義血型一致。同時在劉勇的指認下在公路涵洞內挖出了被水泥封堵掩埋的徐光義的尸體,經法醫檢查,確定徐光義死于勒扼頸部導致的機械性窒息——
同時,在陳剛和周懷湘的指認下,專案組分別在黃坭鄉和兩河鎮段的敘威公路兩側的荒林以及分水糧站假山水池處分別找到了劉、陳二人作案后拋棄的被褥、毯子、斧頭和徐光義的鑰匙(被拆散后分別拋棄)。
通過大規模的追贓,專案組總共追繳了贓車、首飾、高檔電器等贓物,外加搜出的現金和存折總計120萬元。
至此,9.16案告破。最終劉勇和陳剛因搶劫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周懷湘因窩藏罪和毀滅證據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和3年,合并執行有期徒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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