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約定孩子由男方撫養
女方不承擔撫養費
然而人生如盲盒
男方突患重疾
能否以經濟狀況發生變化為由
主張女方支付撫養費?
基本案情
李某(男)和王某(女)曾系夫妻關系,育有一子小李,2021年4月雙方協議離婚,約定小李由男方撫養,女方不承擔撫養費。后李某本人于2023年被診斷為重度再生障礙性貧血,李某父親也于2024年8月被查出肺癌,李某遂以兒子小李名義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每月支付撫養費至小李成年為止。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與李某離婚協議中約定女方不承擔小李的撫養費,此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予尊重。但根據李某提供的本人及其父親的住院病歷,可以認定李某經濟狀況發生變化導致生活水平顯著降低,為了孩子健康茁壯成長,被告王某應當支付一定數額的撫養費。根據被告目前的生活以及負擔能力、被告住所地生活水平、原告住所地生活水平,并綜合考慮雙方意愿,法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400元。
法官說法
第一,夫妻雙方自愿離婚所簽訂的書面離婚協議,如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各自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本案中,夫妻雙方離婚協議有效,如無特殊事由與其他法律規定,應按照協議履行。
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因此,即使離婚協議中關于撫養費問題作出了明確約定,子女也可請求增加撫養費或者延長支付撫養費的期限。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一方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負擔撫養費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離婚后,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經濟狀況發生變化導致原生活水平顯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醫療等必要合理費用確有顯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綜合考慮離婚協議整體約定、子女實際需要、另一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撫養費的數額。”婚姻關系的結束,并不影響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和保護義務。本案中,李某作為撫養方,其本人及父親生病導致家庭經濟狀況嚴重下降,經濟負擔加重,撫養條件較離婚時發生重大變化,而小李正處于成長和受教育的關鍵時期,需要良好的生活條件和教育資源,被告作為小李的母親,應支付一定的撫養費,保障小李的健康成長。
供 稿:通許法院曹騰龍、潘紅軍
責任編輯:李鑫源、姚 紅
編 輯:賈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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