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經申請核準注冊后受法律保護,未經授權隨意使用則構成侵權行為,或將面臨刑事處罰及高額的經濟賠償。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案件,認定六被告制造銷售假冒“華為”品牌交換機的行為構成侵害商標權,判決六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0萬元及合理開支10萬元。
制售假“華為”,刑事處罰+民事責任
原告訴稱,其在第9類程控電話交換設備等商品注冊享有“HUAWEI”等多枚商標的商標權。根據已生效刑事判決書,自2016年3月起,某集成公司等四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大量銷售假冒原告注冊商標的交換機等產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另外兩名被告分別負責侵權產品的銷售和渠道運營,以及為轉移資金提供賬戶支持,與上述四被告共同侵害了原告的商標權。原告主張以六被告侵權獲利為基礎,適用懲罰性賠償計算賠償數額。故請求判令六被告停止侵害涉案商標權的行為,并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0萬元及合理開支35萬元。
六被告均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辯稱各被告已停止侵權行為,部分被告已受刑事處罰,本案不應適用懲罰性賠償。
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六被告未經原告許可,以銷售盈利為目的,通過分工合作,從網上等渠道購進華為品牌二手交換機及部件等產品后,自行或組織安排他人對上述產品實施拆裝清理、更換部件、更改序列號等加工翻新工作,后噴漆包裝,貼上與涉案商標基本相同及近似的標簽,當做新設備進行銷售,共同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商標權。部分涉案商標在程控交換機設備上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各被告間有計劃、有組織的進行分工合作,形成完整的侵權鏈條,侵權手段隱蔽、惡劣,且侵權行為規模大、侵害獲利高,僅查扣未售侵權產品價值就達540余萬元,共計銷售了五六千臺侵權產品,故涉案行為屬于惡意侵權且情節嚴重的行為,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
關于懲罰性賠償基數,法院以侵權獲利作為計算依據,按照侵權產品銷售數量乘以單價乘以利潤率的計算方式,結合各被告自認及在案證據反映出來的上述各參數的具體數字,計算出六被告侵權獲利數額應不低于1430余萬元,進一步考慮涉案侵害商標權行為與六被告獲利的因果關系并按照50%進行折算,確定六被告因涉案侵害商標權行為獲利的數額亦不應低于715萬余元。關于懲罰性賠償倍數,考慮到部分被告已執行刑事判決判處的罰金等因素,認定原告主張的3倍作為懲罰性賠償倍數。將上述懲罰性賠償基數加上基數乘以倍數,計算出的賠償總額已遠超過原告訴訟請求的經濟損失賠償數額,故判決六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0萬元及合理開支10萬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一審宣判后,部分被告提出上訴,后撤回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高沃說法
本案是侵害商標權糾紛中涉及“刑民交叉”問題的典型案件,在同一侵權行為被認定構成犯罪后,依法判定該行為構成民事侵權,并適用懲罰性賠償作出高額判賠,不僅對企業核心競爭力產品提供了有力保護,亦對于潛在的造假售假分子起到了經濟上的震懾與警示作用。
在品牌化發展的當下,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商標注冊及布局是企業快速擴張的保護傘,也是建立品牌認知、爭奪消費者心智的重要武器。這些商標侵權的相關案例,生動地告訴我們,筑造“商標護城河”一定要趁早!這樣,遭遇侵權時才能拿起法律武器,理直氣壯地保護自己。如果您缺乏商標保護經驗,需要專業人士的助力,可以聯系高沃,高沃擁有專業的代理人及律師團隊,為您提供從申請到訴訟一站式服務。
來源 | 整理自北京海淀法院 內容有增減
編輯 | 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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