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微信聊天記錄
沒有線下簽訂紙質合同
算不算已經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日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勞動爭議案。
法院認為聊天記錄中雙方達成合意的內容包含了勞動合同必備要素,可視為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對于解除勞動關系后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訴請不予支持。
案情回顧
徐某在求職過程中了解到某電器公司正在招人,遂添加了該公司聯系人的微信,在線溝通招聘細節。
雙方在微信對話中就相關崗位的工作職責、休假規定、工資社保等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并明確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特殊情況雙方另行協商。徐某入職后,某電器公司按照約定,定期為其繳納社保、發放工資。
一年后,徐某以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按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需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法律規定,支付工資差額共計5.9萬元。
雙方對此產生爭議,徐某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公司需支付二倍工資。公司不服,向慈溪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從書面形式條件看,本案中的微信聊天記錄屬于電子證據,具有可記載、可查用合同內容的功能,符合民法典中“書面形式”需具備的“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形式”和“隨時調取查用”的特點。
從合同必備條款看,案涉聊天記錄可證明雙方就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進行商議并達成一致,聊天內容已基本涵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主要內容,符合書面勞動合同的內容要求。
從意思表示要件看,雙方雖因平臺技術制約,未簽名、蓋章、按指印,但徐某在收到公司發送包含勞動合同主要內容的信息后表示同意,后續雙方也依照微信中約定的內容進行了安排工作、提供勞動、支付報酬,應認定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勞動合同成立。
判決結果
法院一審判決某電器公司無需向徐某支付二倍工資差額。
徐某不服,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寧波中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多知道點
工作群聊記錄成為獲認勞動關系的證據
據《工人日報》報道,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新疆某公司與員工李某勞動爭議案作出終審判決。工作群聊記錄成為勞動者獲認勞動關系的關鍵證據。
2022年6月30日,李某與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因支付勞動報酬等爭議申請仲裁,仲裁委認定該公司與李某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存在勞動關系,裁決公司支付工資、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未休年假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公司不服,訴至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人民法院。該公司認為,李某并未實際提供勞動。
一審法院認定,從李某提交的某工作群聊天記錄來看,李某在群中發送工作信息,該公司董事長亦在工作群中安排工作事項,符合事實勞動關系要件,遂判決確認李某與公司于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存在勞動關系,判決該公司支付工資28155.7元、未簽合同二倍工資29435.68元、未休年假工資919.54元及經濟補償金7500元。
公司不服,上訴至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認為,現有證據足以證明李某接受管理并提供勞動。鑒于李某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在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30日提供了正常的勞動,對未簽合同二倍工資款項計算作出調整,判決公司僅支付2023年5月至7月未簽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11019元。李某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事先履行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義務,撤銷一審判決7500元的經濟補償金,其余維持原判。
來源:綜合《人民法院報》《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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