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介紹:一份《還款承諾書》引發的億元債務糾紛
2023年6月,上海某科技公司因資金鏈斷裂,向某私募基金借款1.2億元,原股東張某、李某作為連帶保證人簽署《保證合同》。2024年3月債務到期后,科技公司無力償還,基金公司要求原股東簽署《還款承諾書》,載明“本人自愿承擔科技公司全部債務,若公司未在2024年6月30日前清償,本人承諾以個人資產代為清償”。張某在承諾書上簽字,李某則以“該文件系催收通知”為由拒絕簽署。
2024年9月,基金公司將科技公司及張某訴至上海金融法院,主張張某需依據《還款承諾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庭審中,張某抗辯稱該文件僅為催收函件,并非新的保證合同,且原保證期間已屆滿。作為張某的代理律師,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發現,基金公司在原《保證合同》到期后三個月內未主張權利,原保證責任已消滅,但《還款承諾書》的效力成為本案勝負關鍵。
二、裁判結果與理由:最高法裁判規則的應用
法院判決:
張某需依據《還款承諾書》對1.2億元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李某不承擔責任。
裁判理由:
法律性質認定
《還款承諾書》明確記載“自愿承擔債務”“代為清償”等表述,符合《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關于保證合同的定義。雖未使用“保證”字樣,但根據文義解釋,已具備“債務人不履行時承擔清償責任”的核心要素。與原保證責任的關系
原《保證合同》因保證期間屆滿而失效,但《還款承諾書》系獨立法律文件,構成新的保證合意。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民申621號案中明確:若文件直接確認還款義務且未區分主從債務,應認定為新保證關系。簽字效力認定
張某作為商事主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簽字行為表明接受文件約束。而李某未簽署文件,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三、法律分析:俞強律師的專業解讀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
在債務重組實務中,需重點把握三類法律風險:
(一)法律性質認定的三大核心要素
意思表示穿透原則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條,需探究當事人真實意思。若文件包含“代為履行”“共同償還”等表述,即便未冠以“保證合同”名稱,仍可能被認定為保證。債務加入與保證的區分
債務加入:承諾人與債務人承擔并列責任,無履行順序限制(如“與債務人共同還款”)
連帶保證:保證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時承擔責任(如“債務人不能還款時由本人承擔”)
本案《還款承諾書》采用“代為清償”表述,符合連帶保證特征。
形式要件的合規性
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條,保證合同可采用單獨書面文件、主合同條款、單方承諾函等形式。本案承諾書經簽字確認,已滿足書面形式要求。
(二)實務風險防范建議
文本表述精準化
避免使用“協助解決”“配合處理”等模糊用語,明確選擇“保證”“債務加入”等法律術語。簽署程序規范化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需附股東會決議
自然人簽署需現場見證或公證
注明簽署日期及送達生效條款
時效管理動態化
原保證期間屆滿后,新承諾書需重新約定保證期間
未約定保證期間時,適用6個月法定期間規則
俞強律師簡介
作為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俞強律師深耕金融證券與公司治理領域13年,代理過暴風集團、康美藥業等重大證券維權案件,在債務重組、擔保糾紛領域形成獨特方法論。
風險提示: 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遇到類似法律問題,建議攜帶相關材料至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浦東世紀匯廣場一座12層)預約專業咨詢,聯系電話:1391804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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