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紫牛新聞曾刊登了《男子聚餐飲酒后身亡,同桌11人被索賠77萬!該不該擔責?法院一審判了》一文,講述了一名男子與朋友一起聚餐,結果醉酒后經搶救無效死亡。之后,死者家屬將當天一起聚餐的11人訴至法院,索賠77萬余元。法院一審判其中3人未盡到照看義務,存在過錯情況,合計賠償近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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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類似事件,最近網上流傳聚會喝酒為了免責,必須先立證據。記者在一段視頻中看到,參與聚餐的人都拿起自己的手機,然后開始錄像,“本人自愿參加此次酒局,發生意外與現場任何人員無關,家人及親屬不能追究現場人員任何責任,特拍此視頻為證。”之后,參與聚餐的人大聲說,可以喝了,可以喝了!對此,有網友留言說,“教科書般的酒局處理!”還有網友說,有政策就有對策,支持這樣的。不過,也有不少網友提出質疑,法律認可嗎?真的可以這樣嗎?萬一出事了,家里人來找還管用嗎?
對此,江蘇同大律師事務所李小亮律師認為,類似這樣錄視頻為證,喝酒前簽的免責承諾書、“生死狀”,通常不能起到免責的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6條明確規定,合同中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免責條款無效。酒后可能出現人身損害,此類免責約定與之相悖。同時,該承諾書涉及對生命健康等的處分,也有悖于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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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亮律師介紹,喝酒時,如果強迫性勸酒,如言語要挾、刺激等,明知對方有疾病不宜飲酒卻仍勸酒;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未勸阻醉酒者酒駕、未護送醉酒者回家或未將其交予合適照顧人等,都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因此,李小亮律師提醒大家,親朋們一起喝酒,應尊重他人飲酒意愿,杜絕強迫性勸酒行為;履行好安全保障義務,勸阻醉酒者從事駕車、游泳等危險行為,確保醉酒者安全到家或就醫;飲酒后務必選擇代駕或公共交通,避免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面臨刑事處罰和民事賠償。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郭一鵬
校對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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