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強律師解析典型案例
案件介紹:一場因"擔保人"簽名引發的債務糾紛
2023年,上海某建材商周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好友李某借款80萬元,并邀請共同好友王某作為保證人。三方簽署的《借款協議》中,王某僅在"擔保人"處簽名,未明確保證方式及范圍。借款到期后,周某因經營不善無力償還,李某遂將周某、王某共同訴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庭審中,王某辯稱:"我簽字時協議上根本沒有'連帶責任'字樣,且李某應先向周某追債!"李某則主張:"王某既然簽了擔保人,就該兜底還錢!"雙方爭議焦點集中于——未明確約定的保證條款,能否直接推定連帶責任?
本案由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代理被告王某。俞律師通過調取簽約過程的監控錄像,證實《借款協議》原始版本確無"連帶責任"條款;同時援引《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主張王某僅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裁判結果與理由:從"連帶推定"到"一般保證"的司法轉向
法院判決:
周某限期償還李某80萬元本金及利息;
王某僅對周某財產強制執行后仍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責任;
駁回李某要求王某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
裁判要點解析:
保證方式推定規則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條款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推定一般保證。本案《借款協議》僅載明"擔保人王某",未出現"連帶""兜底"等表述,不符合連帶責任保證的法定要件。先訴抗辯權的突破情形
法院查明,李某已對周某提起強制執行程序且未獲清償,符合《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經強制執行不能履行"的例外情形,故王某不得再行使先訴抗辯權。保證期間的認定
因協議未約定保證期間,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李某需在主債務到期后6個月內主張權利。本案中李某在保證期間內起訴,王某責任未被免除。
法律分析:俞強律師的專業視角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 在民間借貸激增的背景下,保證責任認定已成為高頻爭議焦點。作為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俞強律師憑借13年金融證券與公司治理領域實務經驗提醒:
《民法典》顛覆傳統規則
原《擔保法》時代,約定不明的保證推定為連帶責任,但《民法典》實施后已改為一般保證優先規則。本案正是新規適用的典型范例。"意思表示解釋"優先于推定規則
俞律師指出:若債權人能證明保證人曾作出"直接代償""無條件承擔"等意思表示,仍可能突破一般保證推定。例如在(2022)湘11民終510號案中,銀行因未將通用條款交付保證人簽字,導致"連帶責任"條款無效。風險防范實務建議
對債權人:應在保證合同中明確載明"連帶責任保證",并要求保證人單獨簽署確認條款;
對保證人:可添加"僅承擔一般保證""以債務人財產優先受償"等限定表述;
共同陷阱:避免使用"擔保""負責"等模糊表述,此類用詞在司法實踐中極易被認定為一般保證。
風險提示: 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
俞強律師團隊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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