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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典型案例,明確因見義勇為導致自身受損且無侵權人或侵權人無力賠償時,受益人應承擔適當補償責任,以法律保障善舉、弘揚社會正氣。
根據《民法典》第183條,若見義勇為行為中無侵權人或侵權人無法擔責,受益人需基于公平原則給予合理補償。例如,在“柴某訴顧某案”中,柴某救助扶梯上摔倒的顧某時受傷,法院判決顧某補償7000元,并協調相關部門對其授予“見義勇為”證書及獎勵。補償金額需綜合考量救助者損失、受益人經濟能力及社會救助等因素。
最高法強調,此舉旨在破解“英雄流血又流淚”的困境,平衡救助者與受益人權益,同時聯動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完善獎勵與救助機制,形成“善行有報”的法治導向。此外,《民法典》第184條明確緊急救助致受助人損害可免責,與受益人補償條款共同構建雙層保障體系,消除救助者后顧之憂。
此次典型案例發布進一步細化司法規則,推動社會形成德法共治氛圍。未來需完善社會救助基金等配套措施,確保制度有效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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