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31,“網絡關鍵詞”詐騙犯罪中簽訂合同的行為對案件性質的影響。
1、吳劍等人詐騙案,《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1264號。
2、被告人吳劍,男,24歲,江蘇省無錫市開發區。
3、吳劍2015年伙同他人分別冒充中介、買家、第三方公司技術人員,偽造無錫天宏網絡、北京飛龍科技、深圳控股投資公司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印章,虛構有買家欲高價收購“網絡關鍵詞”與持有人取得聯系并引誘其前往談判,在談判過程中又虛構“網絡關鍵詞”資源需要制作網絡檢測報告、專利證書、國際端口配套產品才能交易的事實,騙取持有人簽證交易合同并支付有關證書和配套產品的制作費用,合計詐騙被害人李某等五人500800元,案發后,吳劍及同伙退贓170300元。無錫市開發區檢察院以吳劍犯詐騙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提起公訴。
4、開發區法院判決吳劍詐騙罪10年罰金10萬、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6個月,合并執行有期徒刑10年3個月罰金10萬,并繼續追繳贓款330500元。
5、司法觀點,本案吳劍雖然與被害人簽訂了收購“網絡關鍵詞”合同,但該合同只是整個詐騙犯罪的一個環節,不能涵蓋吳劍等人的全部犯罪行為,因此本案不能認定為合同詐騙罪,而應以詐騙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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