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萬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2015年8月,債權人王某因債務人董某勇無力償還巨額借款,與董某勇合謀虛構“股票賬戶需過橋資金”的理由,通過中間人騙取被害人隋某成500萬元。王某提前聯系法院執行局人員準備扣款,待隋某成將錢轉入董某勇銀行賬戶后,董某勇立即將資金轉入股票賬戶,法院隨后根據王某申請扣劃該筆款項,最終用于償還王某對第三方陳某江的債務。北京市兩級法院認定,王某、董某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產,構成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和十二年,并責令退賠被害人損失。(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王某、董某勇詐騙案,入庫編號:2023-03-1-222-009)
二、為何“實現債權”卻構成詐騙罪?
傳統認知中,債權人追討債務具有正當性,但本案揭示了法律底線:實現權利的手段若突破誠信原則,將合法行為異化為犯罪。 核心在于兩點: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隱蔽性認定
詐騙罪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通常表現為直接侵吞他人財產。但本案中,王某并未直接將騙得款項占為己有,而是用于抵銷董某勇對自己的債務。表面看是“債權實現”,實質是以欺騙手段轉嫁自身經濟損失。法院穿透行為表象,指出關鍵:王某明知董某勇無力償債,卻設計騙局將損失風險轉移給無辜第三方隋某成;虛構“過橋資金”需求,利用隋某成的錯誤認識使其主動交付資金;隋某成財產損失與王某的行為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可見,非法占有目的不僅限于“為自己增財”,也包括“使他人承擔本不該有的財產損失”。 王某的行為違背了“風險自擔”的市場原則,將自身債權無法實現的風險惡意轉嫁,符合詐騙罪的主觀要件。
(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突破性適用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債權人聯合債務人騙取第三方資金抵債,是否屬于詐騙?
1.虛構事實的本質
王某、董某勇虛構“開立股票賬戶需過橋資金”這一根本不存在的事實,使隋某成誤以為提供的是臨時周轉資金,有收回預期,而非替董某勇償債。欺騙行為直接引發財產處分意識,符合詐騙罪中“行為人實施欺詐→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基于錯誤處分財產”的鏈條。
2.公權力工具的濫用
王某提前聯絡法院扣劃資金的行為,暴露其惡意本質:其并非真正追求“借貸關系”,而是借助司法強制力瞬間截留資金,切斷隋某成追索可能。利用國家機器完成財產轉移,強化了行為的非法性。
3.對財產法益的實質侵害
刑法保護的是財產權歸屬的穩定狀態。隋某成的500萬元本與其無關,卻因騙局被迫代償債務;王某的不良債權本應自行承擔風險,卻通過欺詐“變現”。這種以侵害他人財產權為代價的“債權實現”,構成對財產秩序的破壞,具有刑事可罰性。
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指出,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骯臟之手”。王某、董某勇案的標桿意義在于劃清維權與犯罪的界限:任何債權實現方式若以欺詐手段侵害第三人財產權,必將受到刑法否定評價。市場主體在債務糾紛中應恪守誠信,避免以“討債有理”為由踏入刑事雷區。
包頭鋼苑刑事律師團隊是包頭市優秀專業律師團隊,由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博士領銜組成,刑法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團隊秉持專業、精英、品牌的發展思路,推行刑事辯護的標準化、規范化和精細化,致力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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