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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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申報的范圍有哪些?
葉偉佳律師解答:
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的申報范圍:
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葉偉佳律師補充:
未如實申報,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對該方少分或者不分;另外,即使離婚訴訟終結,一方發現另一方在本案中未申報的財產,且另一方存在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行為,可以起訴再次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且在處理該財產時,法院依法對該未申報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未如實申報構成妨礙民事訴訟的,法院可以對該當事人予以罰款、拘留。未如實申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六十七條 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申請查詢登記在對方名下財產狀況且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查取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葉偉佳律師
上海正策(南通)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執業經驗豐富。執業以來,本著嚴謹、熱情服務、誠信至上的工作理念,努力為當事人做好每一個案件,獲得了當事人一致好評。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婚姻家庭、刑事辯護、交通事故,勞動糾紛,民間借貸,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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