禪城村民看過來,自建房怎么建有新規了!
近日,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佛山市禪城區農村宅基地自建房規劃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自2025年6月25日起實施。
|來源:禪城區人民政府
樓市君梳理了以下3個重點:
1.宅基地建房應嚴格落實“一戶一宅”要求;
2.自建房總高度不得超過15米、不超過四層(含四層)。首層層高不超過4.5米,第二至四層層高不超3.6米;
3.建面超過500平的,須向相關部門申請辦理質量、安全監督登記手續,領取施工許可證后方可動工建設。
原文一起往下看:
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禪城區農村宅基地自建房規劃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下:
佛山市禪城區農村宅基地自建房規劃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與依據
為加強我區農村宅基地自建房規劃建設管理,規范農村建房審批管理流程,提高農村宅基地建房水平,全面提升鄉村風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住房城鄉建設部等5部門關于加強農村房屋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建村規〔2024〕4號)、《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粵農農規〔2020〕3號)、《佛山市關于加強限額以下工程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佛建〔2022〕3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區行政區域范圍內農村宅基地建房的規劃建設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村村民,是指本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本辦法所稱宅基地建房,是指農村村民利用其合法取得的農村宅基地建設個人住宅的活動,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實施的宅基地建房包括原址翻建、改建兩種類型。
本辦法所稱原址翻建,是指農村村民在現有宅基地證載紅線范圍內實施拆舊建新的活動。原址翻建包含危房類翻建、保障類翻建、一般性翻建三種情形。其中,危房類翻建是指對經房屋建筑安全鑒定安全等級為C、D級的住宅實施原址拆舊建新的活動;保障類翻建是指為保障“戶有所居”,對戶內成員人均居住建筑面積不足40平方米的住宅實施原址拆舊建新的活動;一般性翻建是指符合相關要求,按照規定標準實施原址拆舊建新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改建,是指農村村民按照宅基地使用權面積不變的原則,經集體經濟組織、鎮(街道)同意調整現有的宅基地證載紅線后,按照規定標準實施拆舊建新的活動。
第三條 總體原則
(一)一戶一宅、規范建設。宅基地建房應嚴格落實“一戶一宅”要求,嚴格按照建房審批管理流程和相關技術規定執行,推動規范建設。
(二)規劃引領、分區管控。落實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管控要求,實施分區管控,并強化國土空間規劃對宅基地自建房的指導作用。
(三)設計指引、風貌管控。制定宅基地自建房參考圖集與建筑風貌指引,探索增加美學培訓與風貌指導環節,推動農村宅基地自建房風貌提升。
(四)基層自治、鄰里和諧。強化鎮(街道)屬地管理責任、村(居)民委員會社會治理責任。在宅基地自建房過程中,充分征詢四鄰意見,及時處理社會糾紛,保障社會穩定。
(五)全程監管、加強巡查。強化建筑設計、建房施工、竣工驗收等與宅基地建房相關環節的安全管理,系統建立安全保障機制。建立網格化巡查機制,及時遏制、處置違規建設行為。
第四條 職責分工
區農業農村局負責明確村民分戶、“一戶一宅”等建房資格審查條件及要求,指導鎮(街道)開展宅基地建房相關的資格符合性審查,會同自然資源部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務部門指導鎮(街道)開展用地批準審查、建房申請審批。
市自然資源局禪城分局負責強化國土空間規劃對于宅基地建房的指導作用,明確宅基地建房的分區管控要求和規劃技術規定,建立宅基地建房風貌規劃指引,指導鎮(街道)出具宅基地自建房建筑條件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開展規劃驗收和不動產登記。
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務局負責制定自建房參考圖集,明確文明施工建設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竣工驗收管理等工作流程與工作要求,并指導鎮(街道)落實相關工作。
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制定涉及宅基地建房違反規劃行為的巡查與處置機制,并指導鎮(街道)落實相關工作。
各鎮(街道)負責落實“五公開”“三到場”制度,建立宅基地建房聯審聯辦機制,加強全流程規劃建設管理,具體負責建房資格認定、用地審批、出具宅基地自建房建筑條件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審核施工報備、開展開工驗線、施工監管、規劃驗收、竣工驗收等工作。負責落實房屋風貌管控、安全生產管理和日常巡查執法工作。負責核發《禪城區宅基地自建房建設項目建筑條件》、《農村宅基地用地批準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禪城區農村宅基地建房施工報備審核意見表》等。
各村級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負責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宅基地規劃建設管理職責,強化宅基地管理,引導村民合理利用宅基地,包括:制定宅基地建房管理方面的村規民約;受理并審查宅基地規劃建設申請、組織建筑放線、監管質量安全及文明施工、協助建筑驗收等;落實網格巡查機制,及時發現、制止和報告違法行為;調處宅基地建房涉及土地權屬、規劃建設的糾紛,及時有效化解矛盾。
第二章 宅基地建房基本要求
第五條 基本要求構成
宅基地建房需符合建房資格要求、分區管控要求、國土空間規劃與風貌管控要求、技術規定要求、審批流程要求。
第六條 建房資格要求
申請原址翻建、改建,申請人原則上應為宅基地使用權人。
申請一般性翻建的,申請人原則上應符合“一戶一宅”要求。申請人戶內成員擁有村民公寓的不得申請;未擁有村民公寓但擁有兩處以上宅基地的,原則上只允許其中一處實施翻建。
申請危房類翻建的,申請人需提供房屋安全等級為C、D級的房屋建筑安全鑒定報告。
申請保障類翻建的,申請人需提供現狀房屋戶內成員人均居住建筑面積不足40平方米,經村(居)民委員會核準并公示的相關佐證材料。
申請改建的,申請人原則上應符合“一戶一宅”要求,需提供不超過現有宅基地使用權面積且經集體經濟組織、鎮(街道)同意的宅基地調整紅線范圍。
第七條 分區管控要求
宅基地建房應符合宅基地建房分區管控要求。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專項規劃、重要城市公共與基礎設施實施需要及城中村改造需要等,劃定重點管控區與一般管控區,建立差異化宅基地建房管控規則。
(一)宅基地建房重點管控區
1.范圍劃定。
下列區域納入宅基地建房重點管控區進行管理:
(1)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一般耕地、一級藍線、市級綠線管控范圍;公路建筑控制區(公路建筑管控區是指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按照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用地外緣起向外 30、20、15 米劃定 的管控區);不可移動文物、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地下文物埋藏區保護范圍。
(2)高速鐵路保護控制范圍兩側30米范圍內。
(3)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4)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表決通過的城中村改造項目范圍。
(5)位于《佛山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城鎮中心提升地區并屬于《佛山市禪城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明確的“城市極核”范圍;佛山美陶灣文化創意產業集聚區范圍。
(6)依照法律法規需實施宅基地建設管控的其他范圍。
2.管控要求
重點管控區內,原則上允許申請危房類翻建和保障類翻建。位于前述(1)范圍的,只允許申請危房加固修繕;位于前述(2)、(3)范圍的,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和規劃管理要求。
(二)宅基地建房一般管控區
1.范圍劃定。
重點管控區以外的區域為一般管控區。
2.管控要求。
一般管控區內,允許申請一般性翻建、保障類翻建、危房類翻建和改建。
宅基地紅線范圍部分涉及重點管控區范圍的,不得占壓重點管控區范圍進行建設。紅線范圍避讓退縮后剩余部分滿足建設條件的,可申請原址翻建。宅基地紅線范圍周邊有建設用地的,經集體經濟組織、鎮(街道)同意,可申請改建。
第八條 國土空間規劃與風貌管控要求
宅基地建房在符合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一級藍線、城市紫線、市級城市綠線、城市黃線等管控要求的情況下,可依據宅基地自建房相關政策與規劃技術規定出具建筑條件和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建筑條件應提出建筑風貌管控要求,對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觀地區的宅基地自建房應加強建筑整體風格、形態、立面(含屋頂)主色調的設計把控。
第九條 技術規定要求
宅基地建房原則上應符合《佛山市禪城區農村宅基地自建房規劃技術規定》(詳見附件1)要求。
一般性翻建,須在農村宅基地證載紅線范圍內,按照建筑層數不超四層、建筑高度不超15米實施拆舊建新。
危房類翻建,須在農村宅基地證載紅線范圍內,按照證載建筑面積與證載建筑層數實施拆舊建新,但建筑層數最高不得超過四層、建筑高度最高不得超過15米。只有土地使用權證無房屋產權證的,允許按照石灣區農村房屋情況調查平面圖或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2002年數字化圖(南莊鎮為2003年地形圖)的房屋建筑面積和層數視同證載建筑面積和層數實施拆舊建新。
保障類翻建,須在農村宅基地證載紅線范圍內,按照戶內成員人均建筑面積40平方米/人的標準計算可建層數,按照可建層數實施拆舊建新,但建筑層數最高不得超過四層、建筑高度最高不得超過15米。可建層數=戶內成員人數×40㎡/宅基地用地面積(㎡),計算結果向上取整。
改建,須在經集體經濟組織、鎮(街道)同意調整后的農村宅基地用地紅線范圍內,按照建筑層數不超四層、建筑高度不超15米實施拆舊建新。
第十條 審批流程要求
宅基地建房應按照建房審批流程。由申請人分別提交《禪城區農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請表》、《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禪城區農村宅基地建房施工報備申請表》,按程序申報并獲得《農村宅基地用地批準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禪城區農村宅基地建房施工報備審核意見表》等批準文件后,方可動工建設。
第三章 宅基地建房審批管理流程
第十一條 總體流程
宅基地建房審批管理流程分為建房審批、施工管理、驗收登記三個階段(主要流程及辦理時限詳見附件2)。各鎮(街道)另有制定細則的,從其規定。
建筑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完成用地批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辦理施工備案手續;建筑面積超過500平方米的,按本辦法完成用地批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須向相關部門申請辦理質量、安全監督登記手續,領取施工許可證后方可動工建設。已按規定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活動,由相關部門嚴格按照國家和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管理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建房審批階段
建房審批階段涵蓋從提起申請到按程序獲得《農村宅基地用地批準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禪城區農村宅基地建房施工報備審核意見表》等批準文件的過程。具體流程如下:
(一)村(居)民委員會審核。申請人需填寫《禪城區農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請表》(表格樣式見附件3)和《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承諾書樣式詳見附件4),并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交相關材料。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研究討論并形成會議記錄,經研究同意的,將申請信息和討論結果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署同意意見,并將申請材料、會議記錄等材料提交村(居)民委員會審核。經村(居)民委員會審查并簽署同意意見后,上報至鎮(街道)。
(二)鎮(街道)審查。由鎮(街道)農業農村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務等部門成立宅基地建房聯審小組,按照政策要求和部門職責分工,對照宅基地建房資格要求、分區管控要求、國土空間規劃要求、技術規定要求及其他必要要求進行聯合審查,并形成《禪城區農村宅基地和建房審批表》(表格樣式詳見附件5)。聯合審查期間,應到現場確認申請信息是否與實地情況一致。
(三)用地批準和條件出具。由鎮(街道)明確用地紅線、建筑控制線和其他建筑條件要求,并提出風貌指引。批準申請人的用地建房申請,核發《農村宅基地用地批準書》(批準書樣式見附件6)和出具《禪城區宅基地自建房建設項目建筑條件》(建筑條件樣式見附件7)。
(四)房屋設計與施工報備。申請人憑《農村宅基地用地批準書》和出具的建筑條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設計單位進行房屋設計,繪制房屋設計圖紙;并按規定選定施工單位,簽訂包含約定質量等內容的《建筑施工合同》和安全責任書。申請人填寫《禪城區農村宅基地建房施工報備申請表》(表格樣式見附件8),將設計圖紙、《建筑施工合同》、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責任險憑證等資料交村(居)行政服務中心收件。
(五)規劃復審和施工報備審核。鎮(街道)收到資料后開展規劃復審和施工報備審核。審查通過的,應當將審批內容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鎮(街道)向申請人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證樣式詳見附件9)、《禪城區農村宅基地建房施工報備審核意見表》(表格樣式詳見附件10)。
第十三條 施工管理階段
施工管理階段應嚴格落實放線驗線、建筑工地管理、許可有效期等要求:
(一)放線驗線要求。依據獲批的《農村宅基地用地批準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禪城區農村宅基地建房施工報備審核意見表》等用地建房批準文件進行放線。申請人應當在開工前聘請第三方測量機構按照批準用地位置放線,向鎮(街道)申請驗線,鎮(街道)應組織相關部門到現場進行開工查驗,實地丈量、定位驗線,確定建房位置和用地四至。未經驗線,建設工程不得開工。動工挖基時,村(居)民委員會應及時通知鎮(街道)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委派專人到場,監督是否按照放樣定位的要求挖槽埋基。
(二)建筑工地管理要求。應嚴格執行建筑工地管理有關規定,安排專人負責施工現場文明施工管理,由施工主體制作施工報建信息公示牌,公示申請人、施工單位、監管單位、房屋位置、舉報電話、建筑材料堆放等信息。建筑材料臨時堆放點超出用地紅線的,需經村(居)民委員會同意。此外,有渣土堆放的需做好防塵覆蓋,并確保施工現場及周邊環境衛生狀況,防止污水外溢等現象。
(三)批準文件有效期。申請人應在取得《農村宅基地用地批準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禪城區農村宅基地建房施工報備審核意見表》等用地建房批準文件之日起一年內開工建設。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期開工的,經原批準機關同意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未申請延期或逾期不開工建設的,原批準文件失效。
第十四條 驗收登記階段
驗收登記階段包含竣工測繪和地籍調查、聯合驗收、地籍調查成果審核和不動產登記三個環節:
(一)竣工測繪和地籍調查。宅基地自建房建成后,申請人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服務機構對所用宗地、房屋進行竣工測繪及地籍調查。上述工作完成后,將竣工測繪圖紙等資料交村(居)行政服務中心收件,申請竣工驗收和不動產登記。
(二)聯合驗收。鎮(街道)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后,應組織鎮(街道)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務等相關部門到實地聯合驗收。
聯合驗收通過的,各部門簽署驗收意見,由鎮(街道)出具《禪城區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聯合驗收意見表》(表格樣式詳見附件11)。
(三)地籍調查成果審核和不動產登記。通過驗收后,區不動產登記部門根據聯合驗收結果、地籍調查資料進行地籍調查成果審核,進行不動產登記。
第四章 監督管理與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違法用地與違法建設處理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的,鎮(街道)可以終止正在審批的行為,并由原批準機關依法撤銷用地自建房批準文件,按違法用地或違法建設處理。
農村村民用地自建房須嚴格按照批準文件規定進行施工。不按規定超用地紅線或超建筑控制線建房、超高度或超層數建房的,按違法用地或違法建設處理。
第十六條 監督檢查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宅基地自建房管理制度,加強宅基地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并配合制止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行為。對違反宅基地自建房管理規定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及時向鎮(街道)報告。
鎮(街道)是本轄區農村村民自建房活動的審批實施主體,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宅基地建房活動的監督檢查。如發現有違反國家和本區有關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制止以及依法依規處理。
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務、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職能職責對鎮(街道)宅基地管理工作中涉及的行政處罰和行政檢查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協助。
第十七條 責任追究
村(居)民委員會應加強農村宅基地自建房的審核、辦理,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及時處理和化解矛盾糾紛,確保農村社會穩定。對于農村村民的用地自建房申請討論、審核不及時、不到位的,應及時整改。特別嚴重或者整改不到位的,須對主要負責人實施問責。應履行對本村宅基地建房中超規劃面積、層數建設的違法建設行為進行巡查、制止以及向城管部門報告的責任,對履職不力的由所在鎮(街道)對該村委主要負責人實施問責。
鎮(街道)、區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宅基地自建房管理的監督檢查,對于農村宅基地自建房管理秩序混亂的村(居)要及時責令其整改。對履行農村宅基地管理、監督職責不力,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須對相關負責人實施問責。
政府工作人員在農村村民用地自建房申請審查、審核和審批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細則制定與參照執行
本辦法未涵蓋的約束條款和實施細則,以上級法律法規為準,由各鎮(街道)結合本轄區實際按相關程序進行細化,報區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局禪城分局、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務局備案后實施。
因市政建設征地拆遷后在國有劃撥土地上興建的村民住宅以及各鎮(街道)村民、原村民在國有劃撥土地上興建的住宅,其原址翻建和改建,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施行日期與解釋權
此前文件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如有與上級政策要求不符合,以上級規定為準。
本辦法自2025年6月25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由區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局禪城分局、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務局負責解釋。
附件:1.禪城區農村宅基地自建房規劃技術規定
2.禪城區宅基地建房審批管理主要流程示意圖
3.禪城區農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請表(樣表)
4.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5.禪城區農村宅基地和建房審批表(樣表)
6.農村宅基地用地批準書
7.禪城區宅基地自建房建設項目建筑條件(樣表)
8.禪城區農村宅基地建房施工報備申請表(樣表)
9.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10.禪城區農村宅基地建房施工報備審核意見表(樣表)
11.禪城區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聯合驗收意見表(樣表)
附件1
禪城區農村宅基地自建房規劃技術規定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規范農村宅基地自建房建設行為,加強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我區行政轄區范圍內農村宅基地自建房的建設。本規定所稱的農村宅基地自建房是指村民使用自有宅基地建設個人住宅。
第三條 設計資質
農村宅基地自建房應由具有建筑工程設計乙級及以上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
第四條 建設高度和層數
(一)宅基地自建房建筑總高度不得超過15米。建筑高度相關計算規則按照《佛山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執行。符合下列要求的天面樓梯間、電梯間高度不計入建筑高度:
1.天面樓梯間、電梯間高度不得超過3.6米;
2.天面樓梯間、電梯間同一單邊累加邊長小于等于對應主體建筑邊長1/2,且水平投影面積之和小于等于屋面水平投影面積1/4。
(二)擬建建筑物在飛機航道、微波通道控制范圍、歷史文化資源建設控制地帶界線及其他特殊專項規劃的,則應同時滿足機場限高控制、微波限高、歷史文化資源保護管控措施等相關控制要求。
(三)農村宅基地自建房建筑層數原則上不超過四層(含四層)。首層結構層高不得超過4.5米,第二至四層結構層高不得超過3.6米。四層以上不得建設除女兒墻、天面樓梯間、電梯間、排煙設施、水池外的其他建、構筑物。
(四)自建房原則上不允許設置夾層。為解決車輛停放,允許在建筑物首層的車庫上方增設結構層高2.2米以下(不含2.2米)、范圍不大于建筑物基底面積50%的夾層。
第五條 相鄰建筑間距
(一)農村宅基地自建房建筑控制線原則上與相鄰住宅建筑間距不少于0.8米。
(二)原落水地界不明的以原相鄰建筑間距的中線為界限;為共墻的則以共墻中心線為界限,各自后退一半,先建先退;屬特殊情況的(如先前一方改建時有協議、房屋寬度確屬太窄或借墻等),可另行協議處理。
第六條 基礎的處理
(一)農村宅基地自建房的建(構)筑物基礎(含承臺)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基礎,不得壓占現有的地下管溝、綠化樹木、四鄰基礎、道路交通和其他公共設施,并且滿足地下管線的安全距離要求。
(二)建筑物臨道路的基礎放腳,一般情況下不得超出建筑控制線0.4米,特殊情況經鎮(街道)批準,允許超出0.4米,但應滿足鎮(街道)提出的埋深要求。
(三)相鄰建筑間距內的建筑基礎放腳,原則上以相鄰建筑間距分界線為基準后退不少于0.05米。
第七條 外飄(陽臺及其他)
(一)農村宅基地自建房的建(構)筑物、設備設置原則上不得超出用地紅線,建筑控制線外原則上不得飄出建筑實體。
(二)經村(居)民委員會同意,巷道寬度超過3米的前提下,允許外飄陽臺超出建筑控制線,但外飄寬度不得大于巷寬的三分之一,且最寬處不得大于1.5米。陽臺圍欄高度不應低于1.1米。
(三)農村宅基地自建房不得外飄窗臺,首層不得外飄梯間。
第八條 雨篷、飄板等構筑物
(一)農村宅基地自建房首層出入口設置的雨篷、飄板,飄出寬度不得超過相應建筑間距的三分之一,且寬度的上限為0.5米,臨街面陽臺下首層凈高不小于4米。
(二)相鄰建筑間距內(除住宅首層出入口外)設置的雨篷、飄板、管道,飄出寬度不得超過相應建筑間距的三分之一,且寬度的上限為0.3米。頂層挑檐寬度不得超出0.3米。
(三)女兒墻可用玻璃、欄桿等形式,女兒墻高度不應低于1.2米,且不得高于1.5米。
第九條 附屬設施
(一)農村宅基地自建房的室外臺階和坡度大于3%的散水及坡道不得超越用地紅線。
(二)農村宅基地自建房原則上實行雨、污水分流。天面、陽臺要用豎管組織排水,排水處理按指定位置接駁。臨街外墻不得設置排放管,地面排放管必須埋入地下,不得外露地上。
(三)農村宅基地自建房必須按標準設置三級化糞池,經處理后才能排入公共排污管道。
(四)煙囪、化糞池、貯糞池及非公用沉沙井必須設在用地紅線范圍內。
(五)煙囪、廁所、門口、窗洞、空調室外機位置等應照顧先建的相鄰房屋,按照生活方便、合理、不要妨礙鄰里日常生活的原則,共同協商解決。
(六)防盜網的安裝不得超出房屋的外墻線,窗口、陽臺等防盜網不得超出其外緣線。
第十條 風貌管控
(一)農村宅基地自建房建筑立面、材質選用、色彩處理應與周圍環境協調統一。不得設置廣告設施。村民申請建房要帶圖審批,設計圖紙需符合風貌管控要求,嚴格落實按圖施工,對圖驗收制度。
(二)農村宅基地自建房位于歷史文化資源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的,建筑應延用與片區歷史建筑風貌統一的特定風格,以維持原有的歷史氛圍。
(三)農村宅基地自建房位于中心城區核心區內嶺南大道、季華路、魁奇路等城市主干道和東平水道、佛山水道等重要水道兩側一線的,宜采用現代風格,建筑線條簡潔流暢,整體呈現出一種現代、時尚的美感。應注重沿路沿河建筑立面設計,避免空調外機、排氣管等設備設施外露。建筑造型避免奇形怪狀、比例失調的夸張設計。
(四)建筑材質宜采用綠色、安全、耐久的材料,應體現與自然環境、城市文化相融合,鼓勵使用本土材料,體現城市現代性與嶺南地域性的結合。
(五)建筑色彩與周邊環境協調,基調色及輔助色不宜超過3種。建筑宜避免采用低明度、高飽和度的色系。
(六)農村宅基地自建房外立面裝飾線條包括挑檐線、腰線、窗臺線、門窗套、壓頂、遮陽弧等,參照第八條要求執行。
第十一條 驗收要求
(一)農村宅基地自建房應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和通過審查的房屋設計方案、施工圖紙進行建設。
(二)建筑外墻原則上應完成掃漆或貼磚。
(三)房屋已安裝門窗、樓梯與扶手等附屬設施。
(四)臨時建筑、圍墻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散水坡已完成。
第十二條 作圖規范與深度標準
送審建筑設計文件(含電子文件)應符合宅基地自建房規劃建設相關的技術規定、出具的建筑條件、相應設計資質、佛山市送審設計圖紙深度和規劃管理指標核算相關標準等要求,加蓋設計單位出圖專用章和注冊建筑師章。
修改方案送審時,應附前次審批意見逐條修改說明。
第十三條 附則
本規定未涉及的內容,應符合國家、省、市現行法律、法規、規范和有關規定的要求。
本規定由佛山市自然資源局禪城分局負責解釋。本規定第三、四、五、十一條為強制性標準,除上述條款外其余為參考性標準。各鎮(街道)應結合屬地村規民約制定管理細則,報區農業農村局、佛山市自然資源局禪城分局、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務局備案后實施。
附禪城區宅基地建房審批管理主要流程示意圖:
|來源:禪城區人民政府
附禪城區農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請表(樣表):
|來源:禪城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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