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法官說法】離婚時約定,未辦證的房產不分割,就一直不能分割嗎?
案情回顧
孟某與孫某原系夫妻關系,后因感情不合,孫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作出判決準許雙方離婚,并對子女撫養(yǎng)及部分財產分割問題予以判決,因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購買的樓房一套尚未辦理產權登記,在離婚糾紛中雙方均同意在樓房辦理完產權登記后另行主張權利。
離婚判決后,案涉樓房因土地等問題始終無法辦理產權登記,具體辦證時間亦無準確日期,案涉樓房始終由孫某居住使用,孟某遂又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該樓房。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房屋系孟某與孫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購,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F孟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訴爭樓房,符合法律規(guī)定,對孫某辯稱未達到 離婚時約定的分割條件,法院不予采納。案涉樓房經評估價值為40萬元,法院遂判決該房屋由孫某使用,由孫某支付孟某案涉樓房價值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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