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特約撰稿 范圍
近期,新華社報道,我國目前一線保潔人員的規模達到數千萬,但長期以來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休息權因保潔員的用工方式等復雜因素不易得到落實。一些地方保潔員的休息條件不佳,有的甚至在衛生間隔間里休息。保潔人員作為普通勞動者,是勞動力市場上相對弱勢的群體,從事該職業的群體大部分是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且多數為超過退休年齡的老年勞動者。他們的職業尊嚴和休息權益往往容易被人忽視,這應引起重視。
休息權是保障保潔人員勞動權益的重要內容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健全勞動法律法規,規范新就業形態勞動基準,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維護勞動者在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等方面的合法權益。”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都將“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作為立法目的。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休息權及職業安全衛生權作了明確規定。
勞動沒有高低貴賤之分,任何一份職業都很光榮。尊重勞動,尊重勞動者,依法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讓勞動者在自由、平等、安全和有尊嚴的環境下獲得工作機會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應有之義。公民的勞動權不僅涉及勞動力的再生產,也涉及勞動者的人格尊嚴。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建立健全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權益機制,抓住勞動就業、技能培訓、收入分配、社會保障、安全衛生等問題,關注一線職工、農民工、困難職工等群體,完善制度,排除阻礙勞動者參與發展、分享發展成果的障礙,努力讓勞動者實現體面勞動、全面發展。”傳統意義上,我國對勞動者休息權益的保障側重于工作時間限制及休息休假權益保障,著重強調用人單位要遵守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安排,讓勞動者正常休息,實現工作與生活的平衡。然而,我國勞動法等相關法律對休息場所及休息設施并沒有明確規定,這使得實踐中對保潔人員等特殊勞動者休息場所及休息設施的關注不足。不過,我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了用人單位保護照顧勞動者的義務。
首先,勞動法規定了用人單位保護照顧勞動者的義務。勞動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由此可見,用人單位有向勞動者提供符合相關條件和標準的休息場所和設施的義務,尤其保潔人員的休息場所及其設施是工作場所的組成部分。
其次,我國對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通風、采光等衛生條件有相應國家標準。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頒布的《公共場所衛生指標及限值要求》及國家標準《室內空氣質量標準》等,對公共衛生及職業安全衛生有明確規定。因此,用人單位除遵守勞動法的義務之外,還應遵守相關國家標準,為勞動者提供安全的休息場所及休息設施。
最后,從和諧勞動關系構建及企業社會責任角度看,用人單位為保潔人員等勞動者提供舒適的休息場所及休息設施,不僅是對勞動者休息權益的保障,而且有益于用人單位。良好的休息有助于勞動力再生產,使勞動者提高勞動生產率,提升勞動者對單位的認可度、忠誠度,降低爭議風險及離職率,從而為用人單位節約用工成本。此外,依法保障勞動者休息權益有助于提高用人單位的社會聲譽,使其產品或服務獲得更廣泛的社會認可,強化其市場競爭力。
綜合施策保障保潔人員休息權益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提出,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加強勞動者權益保障。勞動關系協調涉及多個環節、多個主體,需要構建多主體協同機制,推進勞動關系治理的共建共治共享。對保潔人員等特殊勞動者權益保障的強化,應多措并舉、綜合施策。
其一,在立法層面,應細化勞動者休息權益的具體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為了貫徹憲法精神,勞動立法應明確規定職場休息場所以及休息設施的標準。目前,我國針對特定勞動者的特定休息設施有規定,如哺乳期女職工的哺乳室等,但對一般勞動者的休息場所及其設施缺乏明確規定。應明確用人單位提供相應休息場所及其設施的義務,并對相關設施的通風、采光、面積等可能影響職業健康的因素作出明確規定。保潔人員等勞動者群體中大部分屬于中高齡勞動者,甚至有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對此,應將勞動者權益保障和老年人權益保障理念和制度進行融合,切實強化其休息權等勞動權益保護。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辦法》第六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應當保障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等基本權益。”在后續相關配套立法中,應明確超齡勞動者相關權益保障的具體要求和標準。
其二,在執法層面,應加強相關休息場所及休息設施的監督監察,督促用人單位遵守相關法規,依法履行法定義務。目前,我國的勞動監察執法及安全生產相關的應急管理執法,主要針對“硬性”違法行為,以及事后的“查處性、被動性”執法,這不利于從根本上解決勞動者相關權益保障不彰問題。隨著數字政府的建設,應加大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科技在行政執法中的應用,采取更加多元的行政執法方式,提高行政執法的效率及精準度。對涉及勞動者休息休假、工作場所職業安全衛生條件等輕微的“軟性”違法,應加大事前預防、指導及主動性執法,重點指出用人單位存在的問題、幫助和指導其改進,將勞動者權益保障落在實處,避免發生相關事故之后,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受損。
其三,集體勞動關系層面,要充分發揮工會作用。基層工會及其上級工會應強化職工維權和服務,尤其要強化保潔人員等勞動者群體的權益維護。各級工會要順應時代發展和要求,根據職工群眾需要,用更科學有效的工作方法,積極主動為廣大職工群眾服務,切實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同時,政府應支持、引導、鼓勵用人單位關心、關愛勞動者,將休息場所及其設施配備情況納入和諧勞動關系創建示范企業的評選標準,引導企業做好相關工作,并用示范企業作為榜樣,強化宣傳引導,加強輿論監督。
其四,在行業自治和社會監督方面,應鼓勵支持引導相關行業協會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出臺保潔行業從業人員勞動權益保障的行業標準,督促行業內的企業遵守勞動法,踐行社會責任。此外,要加大社會監督,通過媒體等傳播平臺積極推薦行業典范,引導保潔行業及相關用人單位注重勞動者權益保障,以自身社會聲譽提升,促進企業市場競爭力提升。
(作者為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教授)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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