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概述
被告人楊立國在經營秦皇島市盧龍鐵礦期間,因采礦問題與劉金濤發生矛盾,協商未果。2006年夏天,楊立國安排孫久利、鄭愛軍、陳文雄負責打架斗毆具體事宜。孫久利等人糾集多名被告人,準備作案工具并統一管理。2006年8月5日,雙方在盧龍鐵礦(楊立國鐵礦)并發生沖突。劉金濤一方首先開槍,隨后陳文雄一方持械反擊,朱傳玉駕車將劉金濤撞倒致其昏迷,并在后續行為中用自制啞鈴將劉金濤手部砸傷,致其重傷二級。2006年8月,案發地盧龍縣公安局曾以涉黑對劉金濤立案偵查。然而,在楊立國涉黑案中,劉金濤卻成為了被害人。這一身份的轉變引發了公眾對案件公正性的質疑。
二、專家辯護意見
(一)關于楊立國行為的認定
1. 組織行為與正當防范的區分
- 事實依據:一審判決認定楊立國安排孫久利等人負責打架斗毆具體事宜,但這一認定存在合理懷疑。從常理來看,若楊立國以打架斗毆為目的,應主動尋找劉金濤,而非等待劉金濤駕車至盧龍鐵礦才發生沖突。此外,劉金濤曾兩次來到礦上鬧事,若楊立國具有打架斗毆的主觀意圖,雙方在第一次對峙時即應發生沖突。
-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罪的構成需要行為人具有主觀上的故意和客觀上的組織行為。然而,現有證據無法排除楊立國安排人員至盧龍鐵礦進行統一管理屬于正常護礦行為的可能性。換言之,楊立國等人可能因擔心劉金濤實施暴力行為而采取正當防范措施。
- 專家意見:不能僅依據楊立國安排人員統一管理的事實,就認定其為聚眾斗毆的組織者。現有證據無法排除其行為屬于正當防范的可能性,因此應當對楊立國的行為性質進行重新認定。
(二)關于孫久利等人行為的認定
1. 防衛行為與斗毆行為的區分
- 事實依據:根據案件事實,劉金濤一方持槍來到現場并率先開槍,表明其單方面升級了暴力沖突,突破了雙方斗毆的合意。孫久利等人在邵勁生被擊傷后實施的反擊行為具有防衛特征。
- 法律依據:根據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第9條,防衛行為與相互斗毆具有外觀上的相似性,準確區分兩者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通過綜合考量案發起因、對沖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采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是否糾集他人參與打斗等客觀情節,準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
- 專家意見:孫久利等人的行為應當被認定為防衛行為,而非斗毆行為。劉金濤一方持槍并首先開槍的行為,已經超出了正常斗毆的范疇,屬于明顯的不法侵害。孫久利等人的反擊行為是為了防止進一步的不法侵害,具有正當性。
(三)關于朱傳玉行為的認定
1. 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的認定
- 事實依據:朱傳玉駕車將劉金濤撞倒致其昏迷的行為,可能構成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根據案件證據,朱傳玉到達現場時,劉金濤可能曾舉槍對準他。在這種情況下,朱傳玉有理由認為自己面臨現實急迫的危險,其撞倒劉金濤的行為具有正當性。此外,朱傳玉的車輛陷入溝渠,其行為也可能是為了躲避危險,而非故意撞倒劉金濤。
-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
- 專家意見:朱傳玉駕車撞倒劉金濤的行為應當被認定為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現有證據無法排除朱傳玉在面臨現實危險時采取的防御性措施的可能性,因此不應將其行為認定為犯罪。
2. 個人行為的認定
- 事實依據:朱傳玉用自制啞鈴砸傷劉金濤手部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其個人行為。此時,劉金濤已處于昏迷狀態,雙方沖突已經結束。朱傳玉的行為與之前的護礦行為無涉,不應認定為組織行為的一部分。
-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朱傳玉的行為雖然導致了劉金濤手部受傷,但這一行為與之前的沖突行為無涉,屬于個人行為。
- 專家意見:朱傳玉用自制啞鈴砸傷劉金濤手部的行為應當單獨認定為其個人行為,不應將其與組織行為混為一談。若將重傷結果均歸結為某一行為進行認定,存在偏頗之處。
(四)關于訴訟權利保障
1. 事實依據:本案涉及“涉黑”認定,屬于嚴重犯罪類型。控辯雙方在證據、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方面存在重大差異,應當依法全面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訴訟權利。然而,庭審中存在“只有個案的被告人才能參與法庭調查,不允許其他被告人參加,其他被告人的辯護人也只能旁聽而不允許發表辯護意見”的情況。
2.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有權參與法庭調查,發表辯護意見。這種做法不利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實,嚴重剝奪了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訴訟權利。
3. 專家意見:庭審中應當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允許所有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參與法庭調查并發表辯護意見。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司法公正的實現。
三、結論
本案中,聚眾斗毆罪與故意傷害罪的認定存在諸多爭議。在事實認定上,應當準確區分組織行為與個人行為,排除合理懷疑。在法律適用上,應當正確區分防衛行為與斗毆行為,避免將正當防衛行為錯誤認定為犯罪。同時,司法實踐中應當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確保司法公正的實現。只有這樣,才能在復雜案件中實現法律的正確適用與社會公平正義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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