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規定,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合法的私人小客車合乘與網約車經營性客運服務有很大區別,雖不需要辦理網約車相關許可,但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應以車主自身出行需求為前提、事先發布出行信息;
●二是由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合乘車輛;
●三是不以盈利為目的,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
●四是每車每日合乘次數應有一定限制。
私家車跑“順風車”是否會被認定為營運車輛,法院一般會結合車主的接單頻率、費用收取和行駛路線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接單頻率低(如每日≤4次)、路線固定且未顯著延長里程、收費合理,未導致車輛行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則不應認定為改變車輛使用性質,保險需正常賠付。
若車主通過跨城接單、頻繁拼客等方式獲利,或費用遠超成本分攤標準,則可能被認定為營利性運輸,導致車輛行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
例如,車主每日固定路線為上下班通勤,途中接單順路乘客,則屬于合理合乘;反之,若路線完全由乘客需求決定,則可能被認定為營運 。
截止目前,全國已有多個城市對順風車平臺的每日或每車接單次數進行了限制。
上海、天津限制每車每天合乘不得超過2次,廣州、深圳、東莞要求不得超過3次。
江門規定,分攤費用的合乘出行,每日最多接單2次;免費互助合乘次數不限,但每單最多拼兩批乘客。
惠州規定,市內合乘每日最多接單4次,跨市合乘每日最多接單2次,免費合乘次數不限,并強調分攤費用僅覆蓋油費、通行費等直接成本,且費用標準不得超過巡游出租車價格的50% 。
無錫規定,合乘服務每車每日不得超過4次,分擔費用不得超過所在地巡游車指導價或者定價的50%。
私家車主在接順風車訂單時,需以“合理成本分攤”為限,嚴格遵守所在城市接單上限,避免高頻次、跨平臺拼單,且在接單前提前保存行車路線記錄、費用分攤明細及平臺接單記錄,以證明非營利性質。
順風車的合法性邊界在于“共享”與“營運”的本質區別,車主需以合理分攤成本為前提,兼顧接單頻率與路線匹配度,方能規避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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