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借錢”卻須背上利息損失?日前,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宗借貸雙方就借款人是否應付還借款利息產生爭議的民間借貸糾紛案,敲響警鐘:助人之心雖善,但轉貸合同無效,善意也需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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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林某與陳某是同學關系,因陳某急需資金周轉,在陳某請求下林某向銀行貸款轉借給陳某,雙方約定由陳某按月償還銀行該筆借款的本息。后因陳某未能如期還款,雙方遂約定由林某先自行向銀行付還逾期欠款并提前結清余下借款本息,陳某向林某出具《借條》確認上述欠款。但立據后,陳某未履行還款義務,林某遂訴至法院,請求陳某償還借款本息。陳某抗辯案涉借款屬于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情形,其無需承擔借款利息。
潮州中院經審理認為
林某以自己名義從銀行取得貸款后又轉借給陳某,違背了約定的借款用途,擾亂國家對資金投放、利率宏觀管控等政策導向,屬于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情形,依法應認定林某與陳某之間由此形成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借款人陳某因無效民間借貸合同取得的借款本金,應當予以返還。至于借款利息,考慮到林某向銀行貸款后轉借給陳某,出發點系基于朋友間的善意互助,且在此過程林某并未因轉貸行為牟利,在陳某出現逾期未能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情況下,林某亦及時代為償還貸款本息并提前向銀行結清貸款,避免金融機構的債權受損,而借款人陳某明知系貸款轉貸,仍占用資金、享受資金占用的利益,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法院據此對因案涉借貸合同無效給林某造成的銀行貸款利息損失,酌定由林某、陳某各自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
法官提醒
出借人出借的款項應是自己的合法資金,無論是從銀行、信貸公司還是“花唄”“白條”等網絡信貸平臺套現后出借,均屬于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行為,由此形成的民間借貸合同依法無效。無效合同自始無效,有過錯的當事人須對合同無效的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法律保護的損失僅限于出借人基于善意出借的合法本息損失。本案中林某雖是為同學“仗義相助”,但最后亦自行承擔了部分利息損失。助人雖善,守法為先!即使是出于善意幫助親友,出借前也需評估自身能力,確保出借的資金合規合法,避免“好心背債”。
撰稿:中院民二庭 黃瑩
編輯:張蝶 吳柏霖
審校:張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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