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說: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妻子多次表示不同意丈夫炒股。而丈夫將房屋出售收到尾款后未告知妻子,而將其用于炒股,并產生了大量虧損。妻子知道后以婚內夫妻財產分割糾紛訴至法院,要求丈夫向其支付售房款,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
1、基本案情
陳某與曾某婚后共同出資購得涉案房屋,房屋登記于曾某名下,雙方約定因房屋首付為陳某父母所出,因此陳某享有房屋三分之二的份額,曾某享有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額。2020年曾某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的價格出售,房款為分期支付,曾某收到尾款后未告知陳某而將其大多用于炒股,并產生大量虧損。此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陳某多次向曾某表示不同意其炒股?,F陳某以婚內夫妻財產分割糾紛起訴,稱曾某長期不顧其反對而炒股,故要求曾某向其支付120萬余元售房款。
2、法院裁判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涉案房屋因出售所獲得的售房款應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曾某未將其獲得尾款的事實告知陳某,且私自將錢用于炒股投資并產生了大額虧損,侵害了陳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陳某要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請求。
3、法官提示
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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