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銀行勾結司法造假:一起抵押擔保冤案背后的金融與司法內幕
一、案件背景:個人貸款變企業擔保,無辜市民深陷債務泥潭
2013年9月,福建省福安市市民陳毓敏因個人資金需求,向中國工*銀行福安賽岐支行(下稱“工行賽岐支行”)申請個人貸款,并以自己及家人共有的房產作為抵押。然而,他萬萬沒想到,這場看似普通的貸款竟是一場精心設計的騙局。
關鍵操作:銀行職員“偷梁換柱”
陳毓敏回憶,當時負責其個人貸款的業務員為陳永康。但在辦理過程中,工行賽岐支行企業貸款業務負責人繆錦英突然介入,要求陳毓敏及其家人在“空白單頁”上簽字,并謊稱“這是貸款手續的常規流程”。陳毓敏事后發現,這些簽字被拼湊成一份《最高額抵押合同》,其抵押物竟被用于為一家名為“寧德市誠見龍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誠見龍公司”)的200萬元企業貸款提供擔保。
核心質疑:合同偽造與欺詐
空白簽字頁偽造合同:陳毓敏從未見過《最高額抵押合同》正文,僅被要求在標注“此頁無正文”的空白紙上簽字,且合同未加蓋騎縫章,三份復印件騎縫章位置不一,明顯為事后拼湊。
經辦人身份蹊蹺:個人貸款業務員陳永康被企業貸款負責人繆錦英取代,銀行擅自變更經辦人,隱瞞擔保事實,涉嫌違反《商業銀行法》第35條關于貸款審查的規定。
擔保違背常理:陳毓敏與誠見龍公司無任何業務往來,甚至不知其存在,卻在判決中被認定為“自愿擔保”,明顯違反《民法典》第681條關于擔保合同需明確擔保范圍的規定。
二、
1.2015年,工行賽岐支行起訴陳毓敏等人承擔擔保責任。福安市法官陳開廉在案件審理中公然違反程序:未滿舉證期限強行判決:陳開廉在裕隆公司、陳彬等被告的舉證期限未滿時,于2016年12月1日匆忙作出(2015)安民初字第3580號判決,認定陳毓敏需承擔擔保責任。該判決恰逢工行賽岐支行將債權轉讓給浙商資產前夕,疑似為銀行轉移不良資產爭取時間,判決目的根本不純。
2.陳毓敏上訴后,寧德中院于2018年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然而,福安法院在2019年的重審中,竟作出與原審完全相同的判決,甚至連文字表述都分毫不差。
荒唐細節:兩次判決均未回應“合同無騎縫章、空白頁簽名”等核心質疑;未審查工行賽岐支行是否仍為合法原告(債權已轉讓給浙商資產);未傳喚關鍵證人繆錦英對質,僅憑銀行單方提供的復印件定案,違反《民事訴訟法》第64條關于證據審查的規定。
3.2024年8月23日,福安市法院召開聽證會。聽證會中,各方一致同意調查關鍵證人繆錦英,并承諾20日內答復。然而:拖延9個月無果:截至2025年5月,寧德中院仍未出具書面答復,卻縱容周寧縣法院加速執行;周寧縣法院既非財產所在地,亦無管轄權,卻在未通知陳毓敏的情況下,于2025年4月23日動用五輛警車強行評估其房產,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32條關于執行異議審查期間不得處分財產的規定,執行程序嚴重違法。
三、法律依據與核心質疑
1. 合同偽造的鐵證:騎縫章缺失:《最高額抵押合同》三份復印件騎縫章位置不一,且陳毓敏僅簽署最后一頁,未接觸正文,不符合《合同法》第32條“合同需經當事人確認全部條款”的規定。空白簽名無效:銀行要求陳毓敏在空白頁簽字,事后填充內容,依據《民法典》第146條,屬于“虛假意思表示”,合同應屬無效。
2. 債權轉讓程序違法:原告身份不明:工行賽岐支行在2018年已將債權轉讓給浙商資產,但2019年重審時仍以銀行名義起訴,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23條關于原告主體資格的規定。執行申請人資質存疑:債權二次轉讓至個人尤群,但尤群未提供合法憑證,法院未審查其受讓資質,涉嫌協助非法催收。
3. 聽證會未履行法律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57條,聽證結論應作為裁判依據。然而,寧德中院在未完成調查的情況下強行執行。
四、國有資產流失與×商勾結黑幕
1. :工行賽岐支行將本可通過陳毓敏償還的“優良債權”虛假包裝為不良資產,低價轉讓給浙商資產及尤群,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尤群作為職業不良資產收購者,與法院、銀行形成利益鏈,通過違法執行牟取暴利。
2. :陳開廉在案件審理中多次暗示陳毓敏“不懂感恩”,錄音證據顯示其與誠見龍公司法人郭瑞卿存在利益關聯;周寧縣法官李某拒絕暫緩執行申請,并揚言“信訪人不符合貸款條件”,試圖掩蓋銀行造假事實。
五、泣血呼吁:徹查,還無辜者清白!
十年維權,陳毓敏一家傾盡所有,住房面臨拍賣。
在2025年5月26日下午3點,在賽岐鎮政府3樓會議室,約談了陳毓敏,并給陳毓敏送達了《信訪事項處理答復意見書》。約談后拒不出具聽證結果、規避問題、掩蓋真相,絲毫沒有解決問題、面對錯誤的誠意與擔當,陳毓敏表示將繼續維權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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