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險行業蓬勃發展、網絡投保日益普及的當下,醫療險憑借其抵御健康風險的強大功能,已然成為大眾家庭保障體系中的重要支柱。然而,當保險事故發生時,若涉及多個賠償主體或多份保險合同,“能否重復獲賠” 這一爭議便如影隨形,引發諸多法律糾紛。近期湖北高院糾錯案與湘陰縣法院判決兩起典型案例,深度揭開了醫療險重復賠償爭議的復雜面紗,為消費者和保險公司敲響了一記法律警鐘,其中蘊含的專業法律知識與實務要點,值得每一位關注保險權益的人士深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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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人身保險賠償 VS 侵權責任,誰該讓步?
2018年,一起電動車撞傷事故引發的賠償糾紛,在司法審判中幾經波折,最終由湖北高院再審糾錯,成為界定人身保險與侵權責任關系的經典案例。事故中,侯某被圣某駕駛的電動車撞傷,隨后通過投保的 “學生平安住院醫療保險” 獲賠 1.7 萬余元。一審法院作出判決,明確要求圣某需賠償侯某醫療費等損失,同時強調 “保險理賠不抵扣侵權賠償”。然而,二審法院卻以 “醫療費屬財產損失,適用損失填補原則” 為由,將保險賠付部分從圣某的賠償金額中予以扣減。
湖北高院再審時,展現出對法律關系的精準把握與專業解讀。根據《保險法》第 46 條規定,人身保險(如醫療險)本質上屬于合同之債,與侵權之債分屬不同的法律范疇。這意味著,被保險人通過保險獲得賠償后,依然擁有向侵權人主張全額賠償的法定權利。法院著重強調,侵權人不能因受害人購買保險并獲得理賠,而減輕自身應承擔的侵權責任,否則將嚴重違背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原則。最終,湖北高院推翻二審判決,這一結果不僅彰顯了法律對受害人權益的有力保障,更明確了人身保險賠償與侵權責任并行不悖的法律規則。
案例二:醫療險賠付差異,條款暗藏玄機
羅某因冠心病住院治療,高額的 20 萬元醫療費用讓其陷入經濟壓力。此前,羅某通過網絡平臺投保了兩家保險公司的醫療險。某安保險公司率先賠付 17.9 萬元,但某泰保險公司卻以 “未如實告知病史” 為由拒絕理賠。這起案件經法院審理,暴露出醫療險賠付中的兩大關鍵法律要點。
其一,關于免責條款的法律效力。法院經審查認定,某泰保險公司未能對免責條款盡到充分的提示說明義務。根據《保險法》相關規定,保險公司對于免除其責任的條款,應當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作出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因此,某泰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依法無效。
其二,重復賠付的可行性判定。法院指出,若保險合同未明確約定為 “費用補償型”,即僅對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進行補償,則應視為定額給付型,允許被保險人進行重復賠付。在本案中,羅某所投保的保險合同未明確界定為 “費用補償型”,最終法院判決某泰公司需支付 19 萬元。這一判決清晰表明,保險類型直接決定賠付規則:費用補償型醫療險適用 “損失填平” 原則,而定額給付型醫療險則可實現疊加理賠。
法律核心要點深度解析
1. 精準區分保險性質,規避條款陷阱
醫療險雖歸屬于人身保險范疇,但其賠付規則卻因條款約定而有所不同。當保險條款明確約定為 “費用補償型” 時,便嚴格適用損失填補原則,同一醫療費用不可進行重復索賠。這意味著,即便被保險人投保多份此類醫療險,最終獲得的賠償總額也不會超過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反之,若保險合同未明確約定,或屬于定額給付型(如常見的住院津貼類保險),則被保險人可享受疊加賠付的權益,從多份保險中獲得相應賠償。
2. 侵權賠償與保險理賠的并行規則
人身保險賠付是基于保險合同產生的合同權利,而侵權賠償則是侵權人依據法律規定應承擔的法定責任,二者在法律性質上相互獨立,互不抵扣。正如湖北高院糾錯案所體現的,被保險人在獲得人身保險賠償后,完全有權向侵權人主張全額賠償。但需注意的是,若醫療險明確為費用補償型,根據 “損失填平” 原則,受害人應優先向侵權人索賠,待侵權人賠償后,對于未獲足額賠償的差額部分,再由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進行補充賠付。
法律核心要點深度解析
雙重啟示:消費者與保險公司的應對之策
消費者:做精明的保險權益守護者
投保前,精讀條款是關鍵
在投保醫療險時,務必逐字逐句研讀保險條款,精準區分產品屬于 “費用補償型” 還是 “定額給付型”,明確自身的保險權益與賠付規則,避免因條款理解偏差陷入理賠糾紛。
出險后,合理主張權益
若遭遇保險事故,在涉及人身保險的情況下,可同時向保險公司主張保險理賠與向侵權人主張侵權賠償,但需時刻留意保險類型對索賠的限制。
留存證據,保障索賠之路
妥善留存醫療票據原件等重要證據,這些證據將成為索賠過程中的關鍵依據,一旦因證據缺失,極有可能影響正常索賠,導致自身權益受損。
保險公司:以專業與規范筑牢信任基石
規范條款設計,履行提示義務
對于格式條款中的免責內容,保險公司必須以顯著方式進行提示,通過加粗、加黑、特殊顏色標注等方式,確保投保人能夠清晰注意到。同時,還需對免責條款的內容進行充分、明確的說明,避免因未盡說明義務而導致條款無效,引發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清晰界定產品類型,避免模糊爭議
在保險合同中,應當以清晰、準確的語言界定產品類型,避免因條款表述模糊而使消費者產生誤解,從而有效減少因條款歧義引發的理賠糾紛,維護公司的品牌信譽與市場形象。
保險的本質在于風險共擔,旨在為社會大眾提供可靠的風險保障,而非成為利益博弈的工具。
湖北高院對侵權責任的嚴格界定,以及湘陰縣法院對保險條款的精細剖析,均向社會傳遞出一個明確信號:法律既不容許不當得利的發生,也將堅定不移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對于廣大普通消費者而言,唯有讀懂保險規則、善于運用自身權利,才能讓醫療險真正成為守護健康與財富的堅實 “保護傘”,而非滋生糾紛的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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