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界市中院的拒不認錯和湖南省高院的袒護掩蓋不了問題。全面回顧這一橫跨十年的執行案,張家界市中院和永定區法院的執行程序嚴重違法,是一起涉及腐敗的枉法執行案件,其中的失職瀆職行為是顯而易見的。
2013年11月20日,李愛珍與鄭某等3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李愛珍將其持有的張家界明強置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明強公司)桂花園項目的股權以481萬元的價格轉讓給鄭某等3人。約定2013年11月30日前,鄭某等3人將481萬元股權轉讓款付給李愛珍,明強公司在該協議中為鄭某等3人提供擔保。
但是,鄭某等3人在支付了股權轉讓款109萬元之后就沒有再支付余款。2014年5月22日,李愛珍向張家界市中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鄭某等3人支付股權轉讓款本金及違約金428.64萬元,明強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期間,李愛珍向張家界市中院申請了財產保全,凍結了明強公司桂花園項目39套住房。
2014年6月25日,在張家界市中院的調解下,各方達成協議:由明強公司支付李愛珍股權轉讓款本金372萬元及違約金106萬元,共計478萬元;款項于2014年8月30日前支付150萬元;2014年11月30日前支付328萬元;李愛珍原已申請凍結的明強公司39套房產繼續凍結不變作為478萬元款項支付的擔保。
但是,明強公司再一次違反調解協議沒有如期向李愛珍支付股權轉讓款。2014年9月15日,李愛珍向張家界市中院申請強制執行;11月11日,張家界市中院向李愛珍下達了執行案件受理通知書;11月24日,張家界市中院向明強公司、鄭某等3人下達了報告財產令。
特別需要提出的是,2014年9月19日,李愛珍特別授權王躍雙代為辦理該執行案,具體權限為“包括代為簽收各類法律文書,參與執行和解、申請拍賣評估、協助過戶等”。
在后續的核實過程中,王躍雙向《陳勇評論》說明,這也僅僅是李愛珍的單方面授權,自己是基于親戚關系的幫忙,談不上實際意義的授權,因此也沒有在該份授權上簽名。
本來,這個執行案件非常清晰,沒有任何爭議。在李愛珍看來,一切都十分順利,既然已經申請強制執行了,張家界市中院也受理了,自己只要坐等張家界市中院依法強制執行,要求明強公司支付款項或者處置已經凍結的房產就可以了。
但是,令李愛珍萬萬沒有想到的事情在她完全不知情的狀況下發生了,而等到她知曉時已經是在9年之后。2023年6月,她從張家界市中院的該案檔案材料中發現了一個令自己感到無比震驚的秘密。
張家界市中院的檔案中居然出現了一張李愛珍于2014年10月14日提交的一份“撤回強制執行的申請”,申請人是李愛珍授權人王躍雙的簽名。理由是:“因被執行人暫無財產立即執行,在適當時另行申請強制執行。”
李愛珍當時一下就懵了:王躍雙怎么會不經過自己同意就向張家界市中院申請撤回強制申請?而且明強公司明明有39套住房仍在凍結中,怎么會沒有可執行的財產?這完全不符合正常的邏輯。
果然,當李愛珍向王躍雙求證時,王躍雙斷然否認了這是自己所為。2023年6月15日,王躍雙在手寫的一份情況說明中稱:
“二0二三年六月十四日,申請執行人李愛珍找到我,出示了我撤回強制執行的申請書,我大感意外,因為我從未寫過這樣的申請書,我雖然接受了李愛珍的委托,但她委托我的內容是:代為簽收各類法律文書,參與執行和調解,申請拍賣評估,協助過戶等。我無權撤回強制執行,更談不上向法院寫撤案申請。一句話,這份法律文書是偽造的,申請人簽字的字體也是全不符,這份申請書完全無效,這有損我的清譽。”
下圖左為偽造“王躍雙”簽名的撤回強制執行申請書,右為王躍雙親筆手寫且摁下手印的情況說明書,可以發現真偽“王躍雙”的簽名有明顯的不同。
令人驚奇的是,就在“王躍雙”向張家界市中院遞交撤回強制執行申請的當天,也就是2014年10月14日,張家界市中院執行局該案承辦人向佐兵在執行案件結案審批表上寫下:“申請人撤回執行申請,可以結案,請領導審批。”當天,時任張家界市中院執行局局長覃恩賜簽名:“同意結案”。
近日,《陳勇評論》向時任張家界市中院執行局局長、現任張家界市中院信訪局局長覃恩賜核實情況,覃恩賜回復稱:“此案涉及時間過長,需向我院執行局原案件承辦人了解情況并查閱原執行案件后才能答復。”
《陳勇評論》又向該案時任承辦人、現任張家界市中院執行局副局長向佐兵核實情況,向佐兵說撤回強制執行申請書是王躍雙親自交給自己的;而王躍雙則向《陳勇評論》說,自己根本就不認識向佐兵,根本就沒有去過張家界市中院向向佐兵提交過任何書面申請。
一件金額巨大的執行案件居然莫名其妙、在申請人李愛珍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結案了,而且從始至終,張家界市中院的結案裁定書都沒有提供給李愛珍。
更加令人驚奇的還不是“王躍雙” 當天申請當天完成審批,而是“結案”之后不到二個月的2014年12月10日,該案居然又神奇地“復活”了。
張家界市中院又下達了一份(2014)張中執字第66號裁定書,裁定該執行案由永定區法院執行,這份新裁定書的審判長是覃恩賜、審判員是向佐兵。這不到二個月的時間里,從結案到復活,究竟發生了什么呢?
該執行案件由張家界市中院移交到永定區法院之后依然沒有執行,一年多之后的2016年4月15日,申請人李愛珍以凍結期即將屆滿為由向永定區法院提交續凍申請,但永定區法院回復稱,房產系抵押給了工商銀行的優先債權,因此不予受理李愛珍的申請。
2017年8月6日,明強公司將192套住宅出售給了張家界天安棚改有限公司,其中就包括已經解除凍結的39套住宅。2018年9月26日,張家界市中院受理明強公司破產。2024年12月2日,明強公司破產管理人回復李愛珍稱已經沒有資產可供執行。至此十年,李愛珍執行案件連本計息等各項達到700萬元的債權已經流失。
該執行案中,還包括李愛珍申請的一筆17萬元的工資債權在破產清算之后到目前為止依然沒有支付。明強公司破產管理人— 湖南驕陽律師事務所的解釋是,李愛珍的工資債權排在清償的第三位,而排在前兩位的建筑施工債權和抵押債權目前都無法得到完全清償。
對于李愛珍債權的執行情況,《陳勇評論》近日致信張家界市永定區法院執行局局長吳新林進行核實。吳新林回復稱:“根據三個規定的要求,法院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司法機關辦案工作秘密或者與其他依法依規不得泄露的情況,對于您的過問,我將如實記錄。如果需要報道法院辦理的有關案件的情況,請您通過法定程序與區委宣傳部聯系了解案情。”
事實上,吳新林聲稱的辦案工作機密早已曝光。2019年,永定區法院原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龍期斌因受賄、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被判刑四年。
慈利縣檢察院指控龍期斌利用其擔任張家界市永定區法院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的職務之便,在收受涉惡勢力犯罪人員王某某的賄賂后,不正確履行執行職責,充當惡勢力犯罪活動的“保護傘”。
此外,龍期斌還利用其職務便利為他人承攬工程、民商事案件執行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馬某某等人及單位人民幣85.8萬元。
李愛珍說,指控書中的馬某某就是明強公司后期施工項目的承包人馬玉良。當時,包括明強公司董事長鄭永明在內都為此接受了當地紀委監委的留置審查。由此可以斷定,永定區法院之所以沒有執行該案,就是永定區法院時任執行局局長龍期斌和明強公司勾結的結果。
李愛珍反映,當時她向永定區法院提交續凍明強公司39套住宅申請時,龍期斌向她索要10萬元。自己拿不出該筆款項,龍期斌就沒有同意她的續凍申請。
多年之后,李愛珍前往永定區法院查閱該執行案件的檔案卷宗,根本查不到包括立案通知書、案號、結案裁定書在內的所有檔案。也就是說,不是張家界市中院根本就沒有移交案卷,就是永定區法院遺失了案卷。
由于巨額債權已經流失,李愛珍向張家界市中院申請國家賠償,2024年9月11日,張家界市中院作出決定稱:
“本案執行行為不存在違法。執行過程中,明強公司案涉土地、房屋辦理的在建抵押登記并未解除,中國工商銀行張家界分行對涉案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李愛珍訴訟過程中申請財產保全,是為了防止財產流失、執行不能的情況,其并不能因此當然取得優先受償權;本院行為并未侵害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李愛珍的債權無法清償的原因在于明強公司的資不抵債,與我院執行行為沒有因果關系。”
2025年2月26日,湖南省高院國家賠償委員會決定書稱:“從時間上來看,雖然張家界市中院在立案執行后未對查封的財產予以處置,期間還存在執行結案后又重新立案的不規范行為,但張家界市中院的整個執行期間未超出六個月……張家界市中院不存在違法不執行的問題。”
那么,張家界市中院和永定區法院果真如湖南省高院所稱只是存在“不規范”的行為嗎?不存在違法執行的問題嗎?
《陳勇評論》認為,李愛珍于2014年9月15日向張家界市中院申請強制執行時,明強公司并沒有破產,沒有所謂優先受償權和普通受償權之分。明強公司是四年之后的2018年9月才申請破產,如果張家界市中院依法執行,被凍結的39套住宅及時處置,李愛珍的債權早就得以實現。
明強公司破產后,才有了中國工商銀行張家界分行的優先受償權。張家界市中院和湖南省高院把李愛珍的債權混同于明強公司破產后的債權,完全是混淆概念、欺世盜名。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08版第22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后,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期間內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確定的義務。但張家界市中院的案件卷宗中沒有該通知書,這一關鍵程序的缺失,直接導致執行程序違法。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人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然而,張家界市中院卻沒有履行拍賣程序,使得李愛珍的債權最終流失。
張家界市中院明明知道申請人李愛珍進行了財產保全,但是,該院執行局承辦人與負責人在并未確認是申請人真實行為的情況下,涉嫌與債務人明強公司勾結受理撤回強制執行申請,作出“可以結案”的違法裁定,已經涉嫌構成偽證犯罪。
張家界市中院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委托永定區法院執行后,永定區法院多年不立案執行,反而將李愛珍申請財產保全的39套房屋打包賣給張家界天安棚改有限公司。
張家界市中院的拒不認錯和湖南省高院的袒護掩蓋不了問題。全面回顧這一橫跨十年的執行案,張家界市中院和永定區法院的執行程序嚴重違法,是一起涉及腐敗的枉法執行案件,其中的失職瀆職行為是顯而易見的。
《陳勇評論》呼吁張家界市紀委監委對張家界市兩級法院該案的失職瀆職行為進行全面深入立案調查,發現違紀違法的要一律嚴肅處理;發現犯罪行為的,不管涉及到什么人,目前涉及什么職務,一律要嚴肅查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并督促兩級法院挽回申請人李愛珍的損失。
《陳勇評論》對此將進一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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