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 俞強律師
案件介紹
2024年3月,上海某區居民李某與房主王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680萬元購買王某名下的一處住宅,并支付了50萬元定金。合同簽訂時,李某名下無房,符合上海市購房資格要求。然而,4月初,上海市出臺新的住房限購政策,要求非戶籍購房者社保繳納年限從3年延長至5年。李某因社保繳納僅滿4年,突然喪失購房資格。
李某立即聯系王某協商解除合同并退還定金,但王某認為政策變動屬于“商業風險”,拒絕退款。雙方多次協商未果,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要求解除合同并返還定金。庭審中,王某辯稱李某應對政策變動有所預見,且合同未明確約定政策風險責任,定金不應退還。
裁判結果與理由
法院判決:
解除李某與王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王某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返還李某50萬元定金。
裁判理由:
政策性質與合同履行障礙的關聯性
法院認為,新政屬于公共政策調整,具有不可預見性和不可歸責性。李某在簽約時具備購房資格,新政實施后其資格喪失系客觀障礙,繼續履行合同顯失公平。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
根據《民法典》第533條,合同成立后發生無法預見的重大變化,導致履行明顯不公的,當事人可請求解除合同。本案中,新政直接導致李某購房資格滅失,屬于情勢變更情形,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定金返還的正當性
因政策變動非雙方過錯,不適用定金罰則。王某收取的定金未轉化為合同履行對價,應全額返還。
法律分析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
在房地產調控政策頻發的背景下,購房資格問題已成為合同糾紛的高發領域。結合本案,需重點關注以下法律要點:
政策時間節點的核心作用
簽約后新政出臺:買方無過錯,可主張解除合同并全額追回定金。
簽約前已有限購政策:買方需自擔風險,若隱瞞資格瑕疵,可能面臨定金損失甚至賠償責任。
情勢變更與不可抗力的區分
司法實踐中,限購政策多被認定為情勢變更而非不可抗力。情勢變更強調“繼續履行顯失公平”,而不可抗力側重“客觀不能履行”。本案中,李某因政策喪失資格,屬于典型的情勢變更情形。賣方的風險防范建議
簽約前審查:要求買方提供購房資格承諾書及社保、婚姻證明。
合同條款設計:約定政策風險保證金(如房款5%)或替代購房人條款,降低解約損失。
俞強律師簡介: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執業13年,專注于房地產與合同糾紛領域,擅長通過政策解讀與司法判例預判案件走向,為當事人制定精準訴訟策略。
風險提示
房地產政策具有動態調整特性,購房者需密切關注政策變化。若遇類似糾紛,建議:
及時固定證據:留存政策文件、資格查詢記錄、協商溝通記錄等;
審慎選擇救濟途徑:優先協商解約,必要時通過訴訟主張權利;
專業律師介入:政策適用與證據組織需高度專業性,避免盲目維權導致損失擴大。
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電話/wechat:1391804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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